[问题] 欧陆法的台湾是否承认判例法?

楼主: onijima (费南多.柯里昂)   2018-01-26 19:43:01
我曾经在此版提问该如何在提告时
提出其他案例的相关判决
目的希望自己别被唬弄
期待自己也和其他人一样被法律保护
然后版上有位先进回我意思大概是说
"引述前例在英语系国家才有用,在台湾看检察官自由心证,因为前例没任何约束力"
但我查维基百科却出现"台湾就承认判例法"
请问现实和WIKI的差异何在?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1-26 20:51:00
法律上不承认,事实上有拘束力,不过要废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1-26 21:21:00
哪一条wiki写的?
作者: a92194 (Denny)   2018-01-26 21:39:00
前例的判决有事实上有拘束力吗?依然看法官跟检察官自己要不要参考啊,判例才会真的有拘束力吧
作者: lkmnv (lkmnv4781)   2018-01-26 21:49:00
判例虽然都说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可依心证自由判断可是实际上具有拘束力现在好像叫大法庭制度要废判例可是同一法律见解也不知道要等多久才会出来 所以不会太快废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1-27 05:56:00
英美法系的“判决先例”,跟台湾的判例是对法院拘束力是不同的。台湾的判例是经过最高法院庭长开会决议选辑,以统一法律见解,对下级法院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台湾终审法院的判决先例,对下级法院未必会有拘束力。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1-27 07:30:00
其他欧陆法的国家如何处理这种状况?比方对我国法制影响很大的德国与日本?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1-27 08:53:00
台湾判例也实质上废除了,现在改叫值得参考判决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1-27 09:48:00
事实上的拘束力啊 驳回驳回再驳回但基于司法独立 照理来讲这是不好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1-27 12:36:00
楼上 这问题没那么简单 司法独立 但是审级也在 上诉驳回来来回回每次都要两造花时间跟金钱的 这样真的比较好?另外 每个法官独立审判发挥创意不管别的法官已经解释的判决 那同一条法条与相似或相近事实也无法期待有相近审判结果 那人民要如何守法? 不同法官有不同偏好 那也会导致挑选法官甚至根本质疑司法制度的可信度 每个法官各吹一把调 这某种程度也算是人治了
作者: lkmnv (lkmnv4781)   2018-01-27 13:31:00
楼上 这就要看具体事实有无一样只要有差就应该要独立判断事实不同就不能说差不多就要做相同判决相同事实做相同判决但是不一样就应该独立判断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8-01-27 16:28:00
但不可能有两个判决的个案事实完全相同啊判例的目的只是统一在特定类型事实下的法律见解而已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1-27 18:22:00
但是实际上运作判例,往往都把个案变成抽象规定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1-27 22:20:00
我国法学教育不是满偏向抽象式的? 毕业学生自然如此司法院贴出的判例就只列抽象规则 法官当抽象规则用不是很"自然"吗?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1-28 00:00:00
互相矛盾的判例判决不少 实务上也是可以挑喜欢的用...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1-28 08:26:00
诚如楼上所述国内外不乏例子显示在尊重前例的规则下仍可见承审法官鸡于前案与本案事实有所差异而对前案之适用做出个案选择 然倘完全废去法官遵守前案之原则 代以法官每案皆可自由裁量 敢问预期司法审判的个案差异会是y扩大还是缩减?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1-28 13:54:00
一些重要原则还是应该要统一见解,但要尊重法官在个案上适用的空间,毕竟不会有完全相同的个案真正一定要统一的部分,就该请立委修法重要原则例如说贪污是否要实质影响力说,不统一反而让审判可能有政治操作空间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8-01-28 18:21:00
但有时候对于立法难以期待啊XD而且很多问题都是司法实务先碰到,最终才由立法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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