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想请问一下妨碍名誉案件
如果这样是什么意思呢?
我是到警察局备案的
当时已经提供认为被告妨碍名誉的截图证据
第一次传票
并且第一次开庭(12/22)法官也有给我一本打印的书请我做确认
那时候还有叫我唸证人誓词
这样是转证人吗?
而当天被告是没有到庭的(她请假)
我以为此案应该到此结束
但是最近又收到一次传票
我想问几个问题
1.为什么会收到两次传票
2.一定要先庭外和解吗?如果跟对方联络不到还需要和解吗?
3.我目前要怎么做?
谢谢大家
※ 编辑: babyxxx1205 (101.14.66.51), 01/26/2018 15: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