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书记官限制民众录影

楼主: kingq (手机送修中)   2017-12-26 21:58:16
各位法学专家你们好:
我这两天在脸书社群上关注阳管处强制拆除阳明山阿嬷狗场一事.
因为我和脸书上的朋友都不懂法律,所以看到事情时只觉得不合理,
但是也不清楚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
阳管处以占用国土之名强制拆除阳明山阿嬷狗场,执行的场合有拉封锁线,
民众站在封锁线外,书记官说禁止拍照录影.而且把自己的名牌遮住.
请问书记官依照哪一条法令限制民众在拆除现场拍照录影?
这是合法的吗?执行公务可以刻意遮住名牌吗?
谢谢大家的解答.如果不合板规之处请告知.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2-26 22:35:00
1) 强拆很可怜,但没办法因为你是法院判定的非法占有国土,得按照规矩来,且法院有给她时间去处理;另外像我自己去摄影搞空拍即使明明我觉得民航法有些地方的设计可能还可以再调整但是都得遵守,包括前阵子太鲁阁空拍就算在山上根本不会撞到人还是得按他们的规定走一样 2) 有关录影遮名牌,书记官跟在场的人员跟一般民众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当然在不允许的情况下本该就能阻止拍摄,如果对象是警察或是特定身份还可能有刑事上的问题,所以这应该没这么难明白3) 另外,什么叫做不合理,就我自己看法是你必须先抽掉自己的同理心,先以观察事实的角度来看究竟哪里不合理,举例来说,我猜测你所谓的你那种的不合理是你觉得这个阿嬷好有爱心善举很好国家不应该这样对待阿嬷遭受到这样的对待,所以觉得阿嬷好可怜遇到的事情真的不合理另一种不合理过去在合乎法理跟有所依据所取得的使用权利在某天国家要回收使用时为了逼走阿嬷用了不正当的程序或跳过某些应该走的流程所做的行为。如果是后者,我会同意这会是有问题的一个case 但是如果是前者,真的不好意思,真的没办法除非有某些法源基础或是什么人去推动改善不然基本上该拆就得拆,而且今天如果我把这个对象换成一个不是你们在网络上看到的形象人物,或是某些较为作恶多端的人,那个风向就会跟你们一开始的想法就会反过来的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7-12-27 00:44:00
执行公务又不是在作秀,书记官也是普通人,本来就有免于大众曝光的隐私权,况且你不是当事人,根本无须跟你交代案件怎么进行,你录影的动机是什么?
作者: rock0807 (∫PTT帮∫ 废文组组长)   2017-12-27 01:02:00
坚持录影的目的是?
作者: adamas0422 (冲刺吧 男孩)   2017-12-27 02:04:00
这个法院有判应该是有违规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7-12-27 08:54:00
您是否是要保全什么证据呢?
楼主: kingq (手机送修中)   2017-12-27 22:03:00
首先感谢大家的回应,在我简单陈述事件的状况下,还给予这么多的回应.真的很谢谢你们.1)al大所说的我也想过,阿嬷的租赁和购买地上权已年代久远,后来国家要使用土地所以要阿嬷搬走,或许法律有阿嬷可以援引救济的管道,但因为阿嬷不知而无主张.但这要细究外,或许还有些晚了.2)同意al大所说好恶会影响判断,但我觉得不合理不是阿嬷有爱心不该被这样对待而是当警察或书记官执行公务时,我在法律知识上处于弱势,我不能以录影录音保障我的权利吗?或是在公开场合警察书记官执行公务,民众不能录影监督以保障他人权利吗?我认为民众录影是因为不相信执法者,如果有录影那么执法者也不敢便宜行事.不然事后各说各话,真的就死无对证.况且手机很方便,随时都可以使用.3)我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在场的录影者,我只是看到这个事件后,引发我对法律的好奇想要询问法律怎么规定.我今天网络查到法务部新闻发布内容,里面有说到:民众于警方执行勤务时,可否自行录影录音,法务部补充说明,就陈请、检举、行政调查部分,于公开场所自然人为维护其本身权益之必要,基于单纯个人活动目的,或在公开场所,于其向公务机关陈情、检举或接受行政调查时,自行录音、录影行为,无个人资资料保护法之适用.又,民众为维护其本身权益,对于司法警察人员执行勤务之现场状况,予以录音、录影行为,并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隐私权,自不得擅以未经司法警察同意为由,予以阻扰.网址: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6903&ctNode=27518这个意思是说民众其实有权力可以录影?又查到:民众反蒐证,地院不罚,网址如下: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30309/34876103 (这是上网址后三码,网址太长,缩网址又不能使用)从上推论,民众其实可以录影?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7 23:44:00
原作者不是本拆除案的当事人 哪来的"维护其本身权益"?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7-12-28 19:17:00
法无限制即自由,公务员执行公务就是代表政府,哪有什么隐私若是机密 就依法定义处理原po的问题很简单,禁止录影是以什么法源依据限制?若无就可以跟是否是当事人并没有关系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8 19:34:00
楼上的解释看来合理得多 但实务上常见警察值勤遇民众从旁摄影会去警告说这是妨碍公务而要求停止 这真合法?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7-12-28 22:39:00
警察不熟刑事的细节又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所以才有检座的习惯是,妨害公务光盘必亲自勘验,不是吗若是持手机不打扰到公务进行,怎么会有妨害公务?反倒是电视台持大型摄影器材晃来晃去却鲜少有被妨害公务罪送办杀人嫌疑犯从警局出来,警察要送上车时,被团团摄影机围住,比较像妨害公务吧,这两者差别背后原因应该很明显
作者: ocean11 (深海)   2017-12-28 23:31:00
你可以拍,他也可以不给你看名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9 07:30:00
照楼上意思 围观乡民可以合理认为不给看公务员证明的人却执行公务侵害他人权利 从而可以正当呼叫警察来办?如果来伴的警察也不肯让人看服务证明 也可合理推测是乡民随便买警察服装扮妆冒充办案 从而继续呼叫警察来办直到终于有警察愿意出示证明证明身分?
作者: shirochan (小白)   2017-12-29 12:45:00
那个被拆也好,她养的狗都很凶又爱追人
楼主: kingq (手机送修中)   2017-12-30 23:37:00
根据以上推文,似乎法律还是留给给民众自保的空间,真是太好了。shi大,我其实也怕会追人的狗,可以想像你的感受。可是阿嬷的狗场长期给流浪犬只一个安身之所,我很是佩服。据我了解台湾流浪狗大多是繁殖场和民众弃养,狗没有结扎,成年母狗一胎八只十只的生,一年后,这些成年母狗又各自生八只十只,出现在马路,除了狗被撞死,也害用路人发生车祸。法律规定无法落实,弃养和私人繁殖猖獗。流浪狗在外,除了觅食困难,还面临被毒死,虐杀,抓去香肉店的危险,我认为是人谋不臧。阿嬷给流浪狗一顿饭一个屋簷,我自己做不到,所以很佩服她。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7-12-31 15:03:00
并非自保不自保的问题,这是法治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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