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大家的回应,在我简单陈述事件的状况下,还给予这么多的回应.真的很谢谢你们.1)al大所说的我也想过,阿嬷的租赁和购买地上权已年代久远,后来国家要使用土地所以要阿嬷搬走,或许法律有阿嬷可以援引救济的管道,但因为阿嬷不知而无主张.但这要细究外,或许还有些晚了.2)同意al大所说好恶会影响判断,但我觉得不合理不是阿嬷有爱心不该被这样对待而是当警察或书记官执行公务时,我在法律知识上处于弱势,我不能以录影录音保障我的权利吗?或是在公开场合警察书记官执行公务,民众不能录影监督以保障他人权利吗?我认为民众录影是因为不相信执法者,如果有录影那么执法者也不敢便宜行事.不然事后各说各话,真的就死无对证.况且手机很方便,随时都可以使用.3)我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在场的录影者,我只是看到这个事件后,引发我对法律的好奇想要询问法律怎么规定.我今天网络查到法务部新闻发布内容,里面有说到:民众于警方执行勤务时,可否自行录影录音,法务部补充说明,就陈请、检举、行政调查部分,于公开场所自然人为维护其本身权益之必要,基于单纯个人活动目的,或在公开场所,于其向公务机关陈情、检举或接受行政调查时,自行录音、录影行为,无个人资资料保护法之适用.又,民众为维护其本身权益,对于司法警察人员执行勤务之现场状况,予以录音、录影行为,并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隐私权,自不得擅以未经司法警察同意为由,予以阻扰.网址: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6903&ctNode=27518这个意思是说民众其实有权力可以录影?又查到:民众反蒐证,地院不罚,网址如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30309/34876103 (这是上网址后三码,网址太长,缩网址又不能使用)从上推论,民众其实可以录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