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在下因住所漏水,而与楼上有漏水纠纷,我提出损坏赔偿。
日前也向法院提出验漏公司(有相关证照),法院当下有问对方是不是同意,
如果不同意可自行提出验漏单位,只是提出的人要先出资代垫,
于是在对方拒绝提出验漏单位下,法院以我方提出之检验单位进行验漏,
即是法院发函给检验单位,并由我代垫检验费,目前已完成验漏报告。
在验漏那天,我有放对方指定的水电师傅进来,当下只是想让他们当见证人,
但我没放对方进入我家。
之后我在验漏报告出来后,依据我浴室损失的估价单提出新的赔偿诉状。
这一两天在下收到对方新的答辩状,大意是说他在验漏那天放进来的人,
是以验漏的身分进入我家,内容提及对方检验师傅的测试经过与结果,
最后的总结是,漏水不是他家弄出来的。
问题:
目前看来对方的检验程序并没经过法院同意与承认,而且找来的是与漏水
无关的甲级电匠。
我想请问:如果要反驳这种非双方同意及法院见证的检验程序,该如何提出,
或是该以哪一款法条/ 规章进行抗告?
以上,谢谢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