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新闻报导虾皮被说是在台湾设人头公司,资本额只五百万和一千万,
并经营代收大量货款的买卖方中介,
想请教这样的状况有可能违反台湾的哪一条法律吗,
新加补充找到的一些东西:
虾皮母公司是腾讯持股39%的sea,这件事在sea的美股公开发行说明书有写,但若虾皮承
认这件事,就违反台湾对中资需审查的规定。
若倒闭(假设)而积欠款项,是否有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因为是人头公司而无法追偿呢
,谢谢。
另外请问这个问题如果想付费咨询律师,会很奇怪吗?
更新,有找到律师说明的法条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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