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好~
两年前台湾之星寄了催缴帐单要我缴交两支门号欠款时我才发现
我被伪造文书申办门号了,当下已经马上打给客服请客服处理,
而我也去警局报案了,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就在今天台湾
之星委托讨债公司寄了一份强制执行通知书给我,我打台湾之星
客服专线却无法联系到客服(忙线后就被挂掉了),当我打去讨债
公司询问时,讨债公司请我传真报案三联单过去他们即会取消强
制行的动作,但不保证台湾之星不会继续委托他们做催缴,当下
听到真的超气的,因为当时客服已承诺申请台湾之星公司做内部
调查,没想到2年后竟然还做这样的动作....
我想请教的是
1.台湾之星这样没有查证造成我困扰的行为有无法条可以告他们
2.除了请台湾之星停止催讨之外,我如何阻止强制执行的发生?
P.S. 我很想告台湾之星妨碍名誉跟诈欺,但构成要素都不成立....
希望有好心的法律人可以帮帮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