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第一次到此发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1月初我妈收到了公文被列为债务人
原因是95年买房子时与另外17人联保
因17人中某人尚未清偿 我妈与另一位被告并列为债务人
但我妈于97年已清偿完毕 理因删去
且既然要分摊债务 不是所有联保人都要列上吗? (问题一)
但分配表上却只有我妈与另位被告的名字
月中时我去法院提了民事异议
今天收到公文说此案已终结
其中一条如下:
查前开事件因债权人未全数受偿,
本院已就受偿不足之债权迳为核发债权凭证,
而该债权凭证并未将台端列为债务人,
债权人往后自不得持该债权凭证对台端声请执行,
赴此叙明.
这到底是..?
前面才列债务人,分配表上也有名字,
而债权凭证又没有了? (问题二)
如上两个问题
先谢谢 无限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