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教债务问题,大约民国83年左右,丈夫标会后因债务无力偿还而倒会,
名下财产也遭法院拍卖。而当中的一些债权人是妻子的亲戚,为了亲戚的关系,
而自行偿还债务,但债务无法一次清偿,于是口头约定每个月还数千到数万不等。
起初是以现金直接偿还数年(手头上有钱即归还,也无收据开立之证明),
之后几年则是以银行转帐方式做清偿。截至数年前,妻子认为金额计算之下已清偿完毕,
并打算跟其中一位亲戚A 确认清偿完毕的动作。但是早期的现金直接偿还,
并无留下实质证明,唯一有的证明仅有银行的往来明细。而亲戚A 手上也有一纸
当年标会的会单,写明总金额。
请问:
1. 妻子自行偿还亲戚,能算是以丈夫名义作偿还吗? 因为妻子并非债务人,
如此真能表示丈夫有偿还的事实吗?
而妻子偿还的金额,能被承认为替丈夫还款的事实吗?
2. 当中透过现金偿还,而无留下单据证明的部分。
如果亲戚A 不承认该部分,是否还需要偿还该金额。
3. 若是妻子认为确实已偿还完毕(虽有部分无法证明),
但亲戚A 选择走法律途径,追讨无单据证明的部分,是有可能成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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