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由于家母重病想先立遗嘱
目前上网google看到可以公证遗嘱的部分,
经了解,若要公证遗嘱的话
必须要
(一)须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又依民法第一千百九十八条规定,下列之人,不得为遗
嘱见证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
直系血亲;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
(二)须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
(三)须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
(四)须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
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
第二三四点都没问题,但想请问一下大家关于第一点见证人的部分
由于家母交际圈单纯(几乎没么朋友+退休了)所认识的几乎只剩下血亲...
这个部分请问该怎么处理会比较恰当呢OTZ
再麻烦大家帮忙解答了qwq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