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
如果有一举发案是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举发人跟被举发人各自提起诉愿
且后续都接获诉愿驳回决定
那如若因不服诉愿决定,要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上开情形,是举发人及被举发人要分别提出行政诉讼才行?
法院会斟酌后并案审理吗?
(但若如此,举发人及被举发人都同列原告吗?)
还是只要有一方先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方应该都会被法院裁定独立参加诉讼。
届时不仅针对起诉一方之起诉理由得表示意见,
是否也可以针对同案自己被诉愿驳回的部分一并进行答辩?
(参加人没有所谓提诉之声明这回事吧?)
稍早在专利专版提问,
有版友认为两个独立行政处分(诉愿驳回)应分别独立提起诉讼
但回归源头专利举发审定这个行政处分不是同一的吗?
以上问题还请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