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伤害罪 - 以台大后门见血事件来看

楼主: wt (Time to Change!)   2017-09-24 23:47:11
台大后门发生见血事件,学生A遭社会人士B持甩棍攻击,头部流血。
查了一些资讯,请教这样认知是否正确? 做为未来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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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对攻击者提出"普通伤害罪"(告诉乃论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2. 可同时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若无庭外和解)
3. 若判决为拘役得易科罚金,B缴完钱后即无前科 (良民证上无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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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A当下还击,造成双方都受伤挂彩
双方属 "互殴",非"正当防卫"。
AB双方都可互告对方提伤害罪。
或 怎样程度可算"正当防卫",是否有实例?
例如A将B摔倒在地并压制? 这样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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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以上认知是否正确? 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09-25 00:42:00
我是认为新闻闹那么大,没和解的话,应该不会只判拘役而已。特别是有前科背影的人。       景(更正)八卦板有影片啦!希望几个政论节目有guts一点,播一下那些影片。
作者: Wellesley95 (ArthurWellesley)   2017-09-26 01:29:00
拿甩棍瞄准头部 应该有杀人故意了吧 我不认为只有普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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