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后门发生见血事件,学生A遭社会人士B持甩棍攻击,头部流血。
查了一些资讯,请教这样认知是否正确? 做为未来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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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对攻击者提出"普通伤害罪"(告诉乃论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2. 可同时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若无庭外和解)
3. 若判决为拘役得易科罚金,B缴完钱后即无前科 (良民证上无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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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A当下还击,造成双方都受伤挂彩
双方属 "互殴",非"正当防卫"。
AB双方都可互告对方提伤害罪。
或 怎样程度可算"正当防卫",是否有实例?
例如A将B摔倒在地并压制? 这样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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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以上认知是否正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