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首次发文若有违反版规请告知..
我在104/02月跟台北市某位房东租房,当时合约只签了一年,
之后都没再重新签过.
直到今天,我告诉他预计下个月10/10不再续租(我的房租是每月10号缴)
10号那天我会退房离开,
房东却跟我说不行,一定要提前30天前告知,否则违反规定..
我就说那我10/21再退可以吗?
他也说不行,硬是要我再多缴一个月的房租,
要到11/10才能退租,我个人是觉得太不合理了QQ
他却讲得义正词严,说他这不是日租套房,没有以日计费这种规定.
想请问各位法律版神人,民法真的有规定要提前30天吗?
我谷歌过资料,都说"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终止契约,
但房东却说这个不成立,因为这样说他也没有要我随时搬走,
所以我也不能没有提前30天告知他.
还请各位好心的大大帮忙解答,因为法条的解释感觉他都能凹><
更可恶的是他说我如果没有租到11/10,就要扣我一个月押金(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