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你详细解释法律知识。你跟公司之间叫做民事纠纷。
后续进法院,不管输赢,律师费就是自己出。这点是省不掉的。
所以有可能员工告赢公司,但员工还是赔钱。
反过来也一样。公司告赢员工,但是公司还是赔钱。
(因为打不平律师费)
劳基法26条写明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但是黑心公司哪会跟你讲法律。当然先扣再说。
所以你先去劳工局检举,26条要罚款9万。
罚款是缴给政府,不是缴给员工。
当然公司有哪些违规,你就检举到满,不用客气。
你要注意,不要跟劳工局申请“调解”。
因为劳工局普遍都会要求双方先谈和解,谈不拢再开单。
所以你就讲明不合解。一律不谈。请劳工局直接开罚。
公司一定会拿你的合约出来讲。但劳工局会用26条打回去,罚单照开。
到这阶段要看情况。如果公司“脑筋正常”,会主动来找你谈和解。
和解之后,公司会去找劳工局谈,希望不要开单
如果公司“脑筋不正常”。就是罚单照缴。反正是缴给政府,不是缴给员工。
变成你要自己提民事诉讼告公司。
民事诉讼变量就很多。你没有稳赢。
因为你有签合约,合约就写明,你同意“送钱给公司”。
你划掉没有用,民事合约要修改,惯例是双方盖印章在修改处。
你划掉的部份叫做“片面更改合约”,当然无效。
实际民事诉讼,员工会拿劳基法26条出来讲。主张约定无效。
但是好玩的来了,26条是写明,不得“预”扣。
公司的抗辩方法就是
1.工资应该发给员工一万没错
2.但是员工有签名,员工愿意送钱一万给公司。
所以互相抵销,双方都不用再付钱。
如果遇到立场偏颇的法官,法官还是有可能判公司嬴。你签名其实很不利。
以后你离职,不需要预告,就旷职三天让公司开除就好。
在法律上,员工自行离职,跟旷职三天开除。是没有差别的。
公司就是不发离职证明而已,有差吗?
你不签名,公司还是会耍赖,不发离职证明,有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