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
我是债权人
对方是债务人
对方名下有不动产但早已签定买卖合约预约卖给第三人且设定抵押权给第三人
因法令限制故尚未完成过户
我目前已取得执行名义也已强制执行对方名下不动产
但因第三人已设定高额抵押权故拍卖无实益
(我取得执行名义时间点在对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后)
请问
接下来如果对方与第三人按照合约完成不动产过户
这样对方是否有触犯刑法356条损害债权罪呢?
我有问过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们的见解都是
对方的过户行为并不成立刑法356条损害债权罪
因为对方签订买卖合约时间点在我取得执行名义之前
对方纯粹只是为了履行合约并没有“犯意”
但如果对方都可以主张将时间点往前推回到签订买卖合约当时
那我是否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在签订买卖合约当时就已经具有脱产“犯意”了呢?
而不受限于“将受强制执行之际”也就是我取得执行名义之后
且这边又提到 https://goo.gl/bgy8zR
如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后
债务人才申请移转登记且办妥
纵使债务人成立不动产买卖契约时
债权人尚未取得执行名义
亦成立该罪名
所以我不清楚实务上对方这样的不动产过户到底算不算刑法的损害债权罪呢?
请问我现在就应该提告还是要等到对方完成过户之后再提告呢?
假设我现在先提告一次
很可能检察官不起诉因为损害债权罪不处罚未遂犯
那如果等对方完成过户之后再第二次提告
请问这样对方的罪责会加重吗?因为对方明知故犯
但如果对方不怕人家对他提告刑事宁愿罚钱坐牢也不愿还钱
这样提告刑事对我好像也没有任何好处...
请问提告后已经有检察官在调查了我还需要请律师吗?
还是我在提告之前有必要请律师帮我写诉状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