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近日研究劳基法,对于劳基法第30条第一项即第二项之内容,其中有段内容为: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其
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
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从两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但每周不可超过48
小时这段看不太懂,只知道这好像常用于服务业排班,不知道版友能不能举例说明呢?
还有不是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吗???怎么后面又写工作总时数每周不超过48小时,对于文
字障碍的我看得头蛮痛的,还烦请版友解惑,谢谢。
由于举例非常麻烦,所以小弟愿意发些P币给版友^^",还希望有版友能举简单的排班
例子说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