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情况是:已开过侦查庭,被告也承认盗刷信用卡。目前就等待下一次的调解会,
在调解会之前,告诉人(我)将一些财损列表出来。
财损包含许多项目,其中有几项目- 回户籍地办理证件之费用,交通费。
但被告不承认偷窃我的钱包,只承认在路上捡到我的钱包,且捡到钱包时钱包内只有数张信用卡
他只使用信用卡去盗用。所以他不想赔偿我回户籍地办理证件之费用。
(ps:在侦查庭上,检察官说警察有在我的居住房内采证到被告迹证。)
我想请问大家,既然目前证据都证明被告曾未经允许进入我屋内,
被告也否认偷窃我的钱包。
请问我是否得证明,我的证件是放在钱包内才能让被告赔偿呢?
和解金的定义是否只能赔偿实际财损(盗刷)的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