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立法溯及既往收回退休金是否有違憲疑慮?

楼主: ultratimes   2016-11-23 10:10:58
就是這篇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18/813492.htm#ixzz4QLd9znRs
退休金畢竟不是違法的錢
和刑法的沒收,本身就是違法所得,所以今年刑法修正沒收時
可以直接從新適用
因為理由是:違法的所得本身就沒有信賴保護的適用
所以沒收可以直接適用新法
但是如果是追回退休金
甚至要溯及既往追回,是否就有違憲的可能?
先別提情感上問題,只論法律的話
覺得這種事情,應該最多只能做到 不真正溯及既往
也就是從法律生效後開始的退休金可以追回
但是生效前的東西,如果立法追回是否會有問題?
雖然犯共諜案,但是處分的並不是犯罪所得,而是他的私人財產
如果是從對岸那邊拿到的錢,當然可以沒收,甚至原本法律沒有的都能立新法後溯及既往
因為非法的錢本來就沒有信賴保護基礎
但如果是合法的退休金,可以因為修法溯及既往而追回嗎?
感覺會有問題
不過最後應該還是會變得沒問題,大法官釋憲應該也是沒問題吧,都已經搞定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3 10:12:00
完全执政啊......以前国民党干的事,现在民X党用"民主外衣"包装一下就做啦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11:18:00
要用法律讨论的话,要不要说一下如何违宪?基本权?
楼主: ultratimes   2016-11-23 11:52:00
光是信赖保护就不符了吧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6-11-23 11:54:00
如果是va的或其他三种种行政行为我觉得都稳死,但立法来干就不知道了估计会限缩先吃少部分人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12:12:00
信赖保护也必须要该利益值得保护。目前修法的主张是从退休将领仍负有对国家的忠诚义务着手,如果解释上退休金不仅是单纯地对军公教退休生活的保障,同时仍赋与相当义务的话,或许能从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支持溯及既往法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23 18:27:00
基本上这种立法只有清算功能,没有法律讨论价值如果领终身俸就是有终身忠诚义务,那么,退休军公教人员是否终身不得移民?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18:42:00
不能只以清算角度来看,担任军公教本来就会掌握相当国家重要资讯,本身行为也具有象征意义。因此退休军公教本身在经商或是与法律上所谓大陆地区的交流本受有相当限制。 而国家给予军公教生活保障也是为了避免阻断这些外在诱因。 而且就算有忠诚义务,也需要视不同国家与台湾的关系而定,在明显处于敌对状态之下,与中国的交流一定是最敏感的。而个人意见认为,领有终身俸、退休俸的军公教人员的确不应该移民至他国,这又涉及更基本的国民忠诚义务一国的资源应该优先照顾本国国民或是居于领土之内的人民。若原为国民而放弃国民身分/居于外国,国家资源应否继续照顾,是可以讨论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23 19:10:00
国民年金这类福利政策当然是跟着国民走,这没问题但是,退休金呢…?何况,有泄密罪,有间谍罪。但是,如果只是政治倾向问题呢?讲更激进点,支持台湾独立要推翻中华民国的怎办?照这个理论难道政府也应该对退休军公教参与台独活动做限制吗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20:35:00
退休金如何不是福利政策呢?而且不能否认的是,退休金亦是以国家资源对特定身分之人进行保障的行为,若受保障之人已不愿再认同台湾,那这样的保障是否仍有维持必要?当然认同台湾与否的这个标准何在还要探讨,如果已达外患罪的程度,已有相关规定。 但目前暧昧不明之处就是未构成外患罪,但其行为已明显不认同台湾的状况。例如已参与/认同中国政治的这批退休将领。而台独/华独甚至共产主义的政治主张,也早有相关解释认为属言论自由而不得加以限制。然而政治主张跟实际移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具体行为又不可等同论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3 21:54:00
按照楼上的想法,希特勒德国时期,移民美英的都是○,哈退休金到底是啥政策,劳保劳工负担20%、劳退0%公务员负担公保35%、退抚12%,看你要怎样的公平法按照上述说法,劳工退休也不能移民,这国家是多怕人移民(是多烂?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3 22:38:00
举德国的第三帝国时期来类比?战时/被压迫逃亡跟现在不太一样吧? 然后楼上要不要搞清楚劳退跟军公教退休金的财源差异?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3 23:48:00
多数都是雇主,不是如上面列了你怎知道你不是在希特勒时期或老蒋时期,以未来评论过去容易,等到老了谁知道哪个是真理,哈哈哈喔喔,我大概知道你说财源是啥意思了政府就是雇主啊,不要以为那是啥小纳税金,请不请人就要请一堆人,养不部队就不要养,现在在说财源颇好笑以就业者来面向来说,公务员缴的比例高于劳工我不是说这有啥对错,制度就这样,不是自己缴全部就叫福利,那劳工也应该这样规定,哈哈哈劳退:雇主6%、自提0-6%;退抚:雇主(政府)7.8%、公4.2%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4 00:27:00
t 大的论点不见得是错,但是不是已经不符合现行态势??当举这些退休后的忠诚义务,对比现在年金改革,是否存在很微妙的矛盾?? 拿恩给时代的公务员思维,套在当今动辄拿公务员开刀的社会氛围跟政府作法不能又要公务员忠诚一辈子然后随便更改退休制度.个人都认为,走到现在的样子,还不如努力让公务员回归劳基法,或许对于公务员还更有保障,至于财源那些有的没有的,不好意思,政府也可以使用者付费让老百姓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时,举凡出门到回家都要被 Charge ,那这样子是不是比较好??政府所谓的税收,不就是国民享受国家服务所付出的代价?然而,客人上陶板屋吃牛排,可以当众羞辱服务生吗?? ^_^可以大声说,你们的薪水都是我买单的???之前举过一个有趣的例子,再举一次请问,当一个劳工,在他退休后,把雇主的钱偷走,老婆拐跑甚至杀了雇主女儿结果呢.....雇主竟然还要付给这位员工 [大笔退休金]耶那......劳工的忠诚义务在哪里? 雇主家破人亡结果还欠劳工退休金.......:D说接触到什么? 那台积电员工握有公司 know how好像法律上从来没有保障雇主的情况...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24 08:34:00
楼上这位大哥 强者不需要法律保护 爷要你加班不加价本岛就是一堆人买单 想想为啥 职场上是主管强下 还是下克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4 11:01:00
不知道楼上主张应绝对保障军公教退休金的几位,对于退休金是如何定性的?我似乎都只有看到用例子反驳“那这样难道就不能领退休金/限制公务员了吗?”却没看到为何退休金应受如此强大保障的论述?最近的年金改革反而与我的论点接近,正是因为国家资源有限,所以原先给予退休公务员的制度有修正必要,不能让有生产力且需发展的青年世代所获得的资源,却远远少于已无生产力的退休阶级。公务员退休金的财源来自于政府提拨与公务员部分薪资但公务员薪资就是来自于税收。那么一名公务员在退休后明显有不认同台湾ROC的行为,例如移民或是随中国侮辱台湾(ex.郭冠英)的情况,用国家资源给予的保障绝对不可动摇?上面几位似乎都尝试用雇佣关系来解释,但别忘了即使是劳基法,也是以例外规范不得竞业禁止,还有列举得不经预告即终止劳动契约,也无须给付资遣费的条文。其中就有包括对雇主等相关人的重大侮辱,或是违反劳动契约(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形。 要拿公务员来类比,退休之后即到中国输诚,甚至主张应该统一,明显否定台湾主权之人,恐怕也该当了重大侮辱的要件,足以终止劳动契约且无须给付资遣费。另外,虽然用语相似,但“公务员对国家之忠诚义务”与“员工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有程度上的区别,不能互相类比,国家忠诚义务“至少”要认同台湾的自由民主;员工忠实义务则要求不得有损害公司的行为。所以我很好奇maniaque网友最后所述的案件,有任何判决可以阅览吗?法院认定在该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工仍有请求退休金的权利?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4 11:38:00
不知道在讲啥,公务员也有旋转门,还是刑事处罚;强制认同某一个制度或价值,本身就是问题,看不出问题我也没办法,没必要讨论价值观,懒得再回,塞垃圾到别人脑袋没意义,希特勒万岁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4 11:48:00
楼上放大绝也不是第一次了,还扯希特勒,加油好吗?而且就是打算修法,不晓得楼上对退休金制度应受绝对保障不得变更的理据所谓何来?强制认同的那句以下,原句奉还。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4 12:57:00
我有说不能变更?战文要战好!老是两码事扯在一起。我是说思想审查颇哈,在那边扯认同,这不是希特勒老蒋?而且劳工退休就跟雇主终止法律关系,营业秘密外,根本没有忠诚问题,竞业禁止也要补偿;除国家机密外,公务员同理。倒是你的道理哪里来?自己先把劳工论述弄好,一团乱
楼主: ultratimes   2016-11-25 12:40:00
某人也真是够了,不是说不能变更,问题是针对以前变更针对修法后变更就没这么多鸟问题针对修法前的东西也一并变更才会有这一串问题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6 00:00:00
楼上要不要来直接论述一下?而不是接话讲结论?从法律架构来说,公务员跟劳工本来就是不同体系,公务员往往还涉及国家公权力行使与资源分配的问题,本来就不该一概而论。 先站在不能变更的立场扯劳退,后来发现财源不同时又改打思想审查...,但以这次提案欲修法的导火线:退将参与中国政治活动,跟单纯对言论自由的审查,是两个不能相提并论的。 身为公务员本来就会因身分或涉及的国家权力层级高低,而有不同的限制,像马英九身为前总统,卸任能否去中国领土还要经许可...故公务员法本来就有相当的政治因素考量在内。而国家忠诚义务就是随着这次的事件浮上台面,立即断定退休金应受信赖保护,而不考虑其行为有无受保护必要,略嫌速断。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29 23:07:00
单就我国退休将领参加老共国家政治活动这点 老共可从没放弃以武力消灭我国 换言之 这不是单纯言论自由的问题这方面的状况职得参考的是现在的高丽与朝鲜 以前的东西德的状况也可参考私人公司员工或管理阶层到竞争公司工作 倘泄漏前公司机密什么的 有国家司法机构介入 我国退休公务员或将领到至今仍不放弃征服我国的国家之政府那边参与活动泄漏了机密或有啥不利我国行动 不会以为我国司法力量能伸过去制裁吧? 因此就这方面拿国家的员工与私企员工相比显然不合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