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104年1月28日,
小妹我为了在停红灯时停进机车格而变换车道,
另一名汽车驾驶就在此时从我左后方撞上,
事发后本人验伤身上有多处擦伤,
但因已过刑事诉讼提告期限,
故现在暂不予讨论。
一开始对方保险公司寄信告诉我需赔偿12850元整(零件5650元、烤漆4000元、钣金3200
)。
因只是擦撞,
我认为赔偿金额非常不合理,
因此致电向该保险公司询问赔偿金额,
对方向我表示可帮我“减免”金额,
我因为担心电话上谈不拢,
所以也没问“减免”多少就提议要调解,
(此处是希望透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但今天收到民事诉讼状及简易庭通知书,
吓了一跳(我被告了吗!!??)。
对方诉之声明:
(1)给付12850元,且自本诉状被送达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
算之迟延利息。
(2)诉讼费用由我方负担。
没想到除了原本12850元,
居然还有利息!?
请问我是不是应该现在打电话过去对方保险公司私下和对方桥好金额请对方彻告
(我再支付1000元裁判费给对方)
这样一来不用出庭也不会一直产生利息?
我知道我的问题有点愚蠢,
但是第一次收到诉讼状真的很不知所措。
请版上大大给我建议,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