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透过某房屋仲介,购买约20年余年屋龄之中古大楼,
当时现况说明书有关“建物目前是否有渗漏水之情形”乙栏,卖方勾“否”,
亦无另外记载有渗漏水状况,之后于4月11日点交后交屋。
今年105年9月莫兰蒂及梅姬等2次台风,房屋主卧室皆发生渗漏水情形,
客厅靠外墙之墙面亦有壁癌状况发生。管委会有请防水公司人员来看,
给予估价项目为“室内主卧室窗-防漏水,由外墙施做防水涂料施工”
(客厅壁癌口头说协助初步修补),
因购屋未满6个月,所以陆续向前屋主、房仲及管委会反映,回应如下:
管委会:
这次台风很多户都有渗漏水,这要各户自己花钱修缮处理。
前屋主的先生:
交屋的时候均无渗漏水状况,无管线破损,无平常下雨就渗漏水。
此为一般认知合理屋况。但台风天连豪宅都会渗水,
没有人能担保20多年中古屋能不渗水,你多去了解。
房仲:
渗漏水保固是针对一般下雨天如果就渗漏得很严重的会保固,
台风天这种特殊天气才渗漏的,不算在保固内。
结果三方都觉得非属自己的责任.......
我的认知是虽然是20余年中古屋,但仍应有民法之保障,
前屋主及房仲纵使无刻意隐瞒或确实不知情,仍应有瑕疵担保的责任。
因为前屋主、房仲及管委会都不愿意处理,
由我自己吸收又吞不太下一口气,但请问这是我认知有误吗?
可否建议我如何走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