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科技园区内误停私人停车位受罚

楼主: Libraman (子畏)   2016-10-05 22:48:18
事实经过:
我因公务需求,在九月时至竹北一个民营的台元科技园区开会。在地下室找停车位时,开
到一个感应闸门前,当时后面有两辆车,而我没看到按钮取币的按钮,因此开始调车回头
。就在此时,闸门开了,我没多想就开了进去,停车时也没看到停车位有特别的标示,因
此就随便找了一个车位停好车上楼去开会。
开完会回到停车场时,发现我的车轮被锁上大锁,且在前挡玻璃上留下一张单子要我去五
期管理服务中心缴交罚款。我心里觉得莫名其妙的去找服务人员洽询,才发现我停到的是
私人停车位。当下跟服务人员反应我是误停的状况,既不知道那是私人停车位也不知道有
罚款这种事,而服务人员只会回我他们只是执行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要将车辆上锁并要我
缴交罚款后才能离开。那时由于我是跟长官开同一台车前往,不方便让长官等太久,所以
就先缴1000元台币罚款了事。
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劲。首先,我没有感应卡,却能进入私人停车区域,这应该不能算
是我的错,而是停车场系统的漏洞。第二,停车时我也没看到任何特别的标示或警告此为
私人停车位,这是管理上的疏失。最后,我由于质疑服务人员所说的管理办法,因此就上
科技园区的官网,查看看管理通告,发现里面有公告第一、二、三期停车场管理办法,却
没有我所停到的第五期停车场管理办法,这是制度上的缺失,代表他们没有依据就锁我的
车,还从我身上强取罚款。而在第一、二、三期停车场管理办法中提到,不论是园区内员
工或是访客,若停到私人停车位时,则会将车辆进行上锁,且须缴交罚款后,才可开锁,
而此罚款将会归于车位所有人。
我将我所想到且查到的事项投诉给科技园区唯一的反应窗口,就是他们总干事的e-mail。
隔天总干事回信“来函敬悉,谢谢您的指教”,我以为总干事还算是个明理的人,结果后
续几天音讯全无,后来我再去官网查看,发现管理通告已经新增了第五期以及第六期停车
场管理办法。但令我气愤的是,他把这两个管理办法的张贴日期宣告成此事件发生的前一
周,根本就是想掩盖事实(想塑造成管理办法张贴在前,我停占私人停车位在后的假象)
,并且对我的投诉不了了之。
问题:
1. 对于人身财产上的罚款是否能延伸应用于外来访客?我认为相当不合理,毕竟这种园
区内规定对于第一次到访的外来访客而言,不可能去看也不可能去了解,更何况罚款最后
是归于车位所有人!即使是法律也不可能将公共财归于私人吧!
2. 有什么办法可以要回我的罚款?这个园区由于是民营所有,而我在网络上也查不到它
的直属上级单位让我能反应。因此我所能想到的是告发给媒体,把我所看到的不合理情事
以及各项缺失爆出来,让总干事正视这个事件,否则,我对他那种只会躲在萤幕后面搞小
动作的行为感到非常不齿,而我也想把他的所作所为一并公诸于世!
最后,感谢您看完本文,希望能给我一些建议,因为这件事让我觉得他们是强盗,完全不
讲理,还想以职务之便进行事实掩盖!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10-05 23:08:00
锁你车当下就可以报警强制罪了,路边违停警察都不能锁车了,对方难道有公权力?
作者: afflect (Mr.Q)   2016-10-05 23:23:00
是先有公告,他就有理你可以赌看看她公告的不足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5 23:32:00
管理办法不可能凌驾于刑法之上,先公告也不能锁车。
作者: cchna (G好)   2016-10-05 23:41:00
大学也有很多锁车的,何解?
作者: DaveLu (Dave)   2016-10-06 00:31:00
一直很好奇锁车跟栅栏挡住差异在哪里?
楼主: Libraman (子畏)   2016-10-06 07:29:00
因为当天有长官一同前往,所以我才没报警跟他们耗,否则我也会找警察来。光是锁我的车就让我感到非常不受到尊重了,我也跟总干事提过,若今天是他到某个厂区,而换成他误停私人停车位被锁车且被强取罚款,他会怎么想,结果就是他只想烟灭事实证据,让我觉得他的品格不适任这个职务。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6-10-06 08:05:00
你因为先想先离开而缴费,当下如果报警并提告是不是会不一样?你想先离开大过于一千块会不会有另一个人有同样遭遇但是人家选择报警,警方要求双方一起到警局制作笔录时,对方为了避免麻烦就把一千元退回?
楼主: Libraman (子畏)   2016-10-06 08:20:00
这我知道,但当天陪同的长官是从亚太区来的贵宾,我真的是因为不想让他们等太久才想先离开。关于管理办法还有另一个破绽是,我看第一、二、三期管理办法公告日期是在文件定稿后的隔一周即发行,不过第五及第六期管理办法则是在文件定后的三年后才发行。这点也许能成为间接证据?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6 13:01:00
其实一千元不值得你花时间研究,跟诉讼,成本太高了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6-10-06 13:06:00
换个角度想,要去A家,A家门没锁但是有关,可以抗辩说因为对方没锁所以等同可以自由进入别人家里吗?公告有限于网络吗?如果实际上对方以实体方式公告在他处,或者不管几期其实都可以互用(通则,细项另外处理),且您真的没有疏失吗?以和主管开会很急没有时间来掩饰实际上您应该停妥车辆后步行至该管理单位或在出入处确认是否真不需要付费或可任意停车后在放心离去?对方或许有疏失,但是不表示该疏失可以任人借机钻洞来损害他人的权益,不是吗?在指谪人家是强盗之前,也请考虑自己是否有窃占之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06 14:08:00
"你没多想就进去了"????那强奸犯可以说....那位忘记关门睡觉的裸睡女性我也没多想,就 进去 了........:D怎没想过,人家做车档做门禁管制,启动要件是什么?要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去,那做这车阻设施 干嘛???有写如何进去,如何缴费离开?
作者: T50 (打不赢二二)   2016-10-06 16:24:00
直接进去很合理啊。现在那么多自动识别系统了,以为一定要取卡的是停留在十年前吗你事后告他啊,他一懒就退你钱了。记得好像掌握了一堆证据一样,和解是属于谈判技巧而非法律技巧,你想想噜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6 16:27:00
刑事犯罪的正当防卫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自助行为不一样吧?上面举侵入住居或是强制性交的意思是?栅栏挡住跟直接车轮上大锁的限制程度不一样@@大学内如果是办理通行证、停车证之后,学生有同意了违规停车上锁的规定,那就是预先取得同意...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10-06 19:10:00
窃占要长时间排除他人使用喔另外你可能可以争执公告不清楚,不过基础上锁车的确是可行的
楼主: Libraman (子畏)   2016-10-06 19:34:00
首先,我不是来这找人抗辩的,当然我也不能限制回文要回我什么,因此我尊重上方有人举的例子。但上面的例子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抗辩,而且那些例子都是法律上的常识,我想应该没有强暴犯会上法律版问说我是不是犯了强暴罪。我发文在法律版是因为我是受害者(我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且实际上也受到损失),我用我的常识推论,认为他们对我做出的行为并不是合法的,所以我才会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又要如何拿回罚款?若合法,我当然闭嘴吞下去,就跟违停红线被罚,我只能乖乖吃罚单。可是,他们真的具有公权力对外来访客执行人身财产的扣押吗?锁车警告我能接受,但罚款不能,因为它让我受到实际损失。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6 19:41:00
对方不算完全不合法,对方有机会主张民法上的自助行为这个跟对方有无公权力无关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6-10-06 19:45:00
民法的自助行为。未经他人许可程序进而侵害他人权利,自称为受害者?
楼主: Libraman (子畏)   2016-10-06 20:00:00
我在文中交待过我是“误停”。若他们是合法的话,难道今天他们订定的罚款是一万元,我也只能认吗?这不是钱的问题,我要讨论的是法律的问题。重点是他们订的办法是不是合法的跟我索取罚款。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6-10-06 20:05:00
过失不是? 侵权也是有分故意或过失。
楼主: Libraman (子畏)   2016-10-06 20:08:00
我收到人身财产损失,我不是受害人?难道会有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人有可能是加害人?那麽那个人也太白痴了,加害别人结果反而害自己受到损失。
作者: test8888b (kk)   2016-10-06 21:38:00
确实是误停而侵害他人权益致遭罚款,不友善的管委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7 06:09:00
你就是侵入他人土地,不论你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方都可以主张自助行为,不懂你在纠结什么?如果今天有人把你家地当他家用,你一样可以这样做
楼主: Libraman (子畏)   2016-10-07 08:06:00
所以你的意思是即使今天他把罚款订在一万我也要认囉?我查了自助行为,如果今天他们规定的是罚款归于车位所有人,代表他们认为权益受害的就是车位所有人。那么自助行为只能由车位所有人执行,而不可由第三方人(科技园区管理人员)来执行,不是吗?自助行为是要由权益受害者发起才成立的。如果有人闯入我家,我可以声请自助行为并执行复原我的权利,而不可由我的朋友声请且帮我执行?不然怎么叫“自助”行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7 08:41:00
土地是管理方的,出租给某人,管理方有责任确保该车位闲置,如果车位不是闲置,租车位的人可以向管理方求偿,无法停车之损失,你说管理方没有损害?就算是出卖停车位,也可以委托管理方管理,这是他们内部法律关系,误停就是过失争辩这么多,都是“他们”的错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7 09:59:00
管理单位可以算是占有辅助人,是基于占有人之指示而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管领。 虽然我认为管理单位可以用放下栅栏不予出停车场、贴通知单等方式,而无需以锁大锁来达到权利的保障,但这不代表原PO没有过失。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10-07 10:37:00
要查也查清楚民149和150第一句话用语都是"自己或他人"自助行为不限自己好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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