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询问,但这件事情有些复杂
我与3位友人在台湾签署合伙合约书
(但无律师在旁且合约书上没有骑缝章)
我持有现金股1股、B持有现金股5股、
C持有现金股2股,外加2股技术股。
在越南开了一家餐饮店,在台湾与越南都未成立公司行号。
C需负责餐饮技术、采购以及人头设定、与每三个月来越南负责炒料再回台湾
(合约书上并未提及该负责之范围与内容,仅表明C持有2股技术股)
原本C所找的越南人头,B认为不是可信任的人,于是与C协调是否将人头的位置由C的越籍配偶担任,C答应了,于是C老婆成为越南店的承租人。
C口头承诺会与老婆签协议,做一个反制措施保障股东们的利益,但没有人去追这份协议,后来好像也没有签。
于越南的餐饮店开幕筹备期间,因C采购大量厨房设备、装潢费用等,导致原有股金不足,需要增资,但这些决定,C是经过大股东B的同意才做的。
开幕后约两个多月,经营不善,大股东决议停业,但在这时候C却与越籍老婆离婚
C老婆以与老公离婚及这家店她是负责人为由,住进店内,且不断与我追讨每个月的人头费(但当初完全没有承诺给多少人头费,也没写进合约中)
现台湾股东想要以诈欺、背信等名义找律师告C
认为仅两个多月即离婚,有想占走越南店面之嫌
一旦C老婆在这期间有破坏、变卖店内生财器具的举动,是否能对C咎责?
台湾目前手上有这些设备的购买收据、租屋契约(名字是C老婆的)
这样能够成立吗?就足以证明这是我的公司资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