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楼梯间鞋柜问题

楼主: hoder (超级野菜人)   2016-09-23 11:06:27
看到一篇旧闻感到疑惑 还请各位前辈指导
鞋柜非“杂物” 放楼梯间裁罚撤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楼住户在门外摆放鞋柜算不算“杂物”?桃园陈姓男子在门口放鞋柜,市府认为是“杂
物”,开罚四万元。法官认为把鞋柜列“杂物”是过度引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定,矫
枉过正,以裁罚无理,判决撤销。
桃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楼梯间本来就应该净空,且事故
发生难以预测,如其他住户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负?收到判决书后
会考虑是否上诉。
桃园地院法官钱建荣表示,把大楼住户每家必备的鞋柜视为“杂物”,非社会所能接受,
裁罚应该更严谨。
“楼梯间最好什么东西都别放!”桃园市消防局提出建议,因可能影响安全和逃生动线,
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环。
消防局副局长龙荣森表示,鞋柜等物放在家门口,万一着火,等于丧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动线应好好规划,例如厨房到卧室、客厅到厕所,尽量保持直线畅通,减少拐弯次
数。
桃园地院调查,陈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区住处门口楼梯间摆放鞋柜,被管委会要求移除;
他没照做,管委会报请市府处理,市府去年一月现场勘察后,以他堆放杂物裁罚四万元。
陈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柜,没影响卫生和邻居通行,管委会把“鞋垫”都列
为杂物,市府也采纳,很不合理,诉请撤销。
法院审理时,市府表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住户不得在楼梯间、共同走廊堆置杂物,
这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陈男在楼梯间摆鞋柜,已违反规定,可能影响公安,裁罚有理。
法官根据举发照片,以陈姓男子在门外紧贴墙壁竖立摆放鞋柜,没影响动线,所有鞋子都
收纳在鞋柜,未零乱散置,虽楼梯间属公共走廊空间,但鞋柜并非如栅栏、门扇或私设路
障会影响逃生通道,且社区管委会公告是以“阻碍逃生”为主,市府的裁罚有过度引申和
误解法令,判市府败诉。
但是 内政部网站说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
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
、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住户如果
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规定,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放杂物或鞋柜,可以按下列方法处
理:
1、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出面制止或按规
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
2、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4款,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4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缓,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届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3、若住户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经依第49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规定处以罚锾后,仍
不改善或续犯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3个月内仍未改善者,管理
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住户如为区分
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命区分所
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于判决确定后3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
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4、如果住户在火警发生时,堆放杂物或鞋柜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的生命、
身体或健康者,依据〈刑法〉第189条之2第1项后段规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亦同”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经搞不清楚楼梯间到底能不能放鞋柜了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09-23 11:18:00
消防局跟都发会认为不行,但是法官认为可以
楼主: hoder (超级野菜人)   2016-09-23 11:26:00
所以我迷惑囉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3 14:05:00
这位法官的判决争议都很大,参考价值低他声请的释宪案,有机会比陈水扁多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鹅会飞)   2016-09-23 15:02:00
如果什么都不准放 当初直接立法禁止摆放物品不是比较好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3 15:55:00
若地震鞋柜倒下,没有灯,让人绊倒摔死了,国赔法官怎看?
作者: ichbinryder (潜心修炼)   2016-09-23 21:00:00
钱法官曾说过:“判例不足采。”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3 21:09:00
只能上诉 给上级判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3 21:14:00
推测桃园机关大概没请律师 吧 ,二审应该就翻盘了搞不好今天裁判的法官,也是个鞋柜外放派......: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3 22:04:00
市政府对法规的解释就是不能放东西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3 22:13:00
一审大概没有从公共利益角度去跟法官讲道理...承办大概自己亲自上阵,只知道法规写着 杂物杂物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鹅会飞)   2016-09-24 00:13:00
我的意思是 反面解释就是非杂物可以放 但市府这样的解释似乎不存在非杂物的空间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4 00:52:00
对市府来说,什么东西放在那都是杂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06:02:00
举证责任跟消防那边要几张火灾时候的照片跟法官说明走廊通道存有各式物品的下场而不是在探究文字的杂物究竟是什么东西才叫杂物杂物本来就是一个抽象的概括词火灾时是伸手不见五指,逃生只能摸著墙壁等建筑物构造前进,任何阻碍民众前进的物品,都是杂物这才是立法当初的杂物认定.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09:56:00
如果立法可以完全禁止在公共区域放置消防有关器具不是更好???消防器具以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11:05:00
楼上,条文要看一下,杂物就是综括....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1:56:00
楼上我知道,只是有时法条写的含糊啊,杂物的定义每人界定不同吧基本我同意公共区域不能放私人物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11:59:00
所以才说是机关这边没有把官司打好,更不用讲法官也是人换言之,对他来讲,没经历过火场现况,又可能家里鞋柜就是放在外面.......所以才会说诉讼这一块的论述技能不足...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2:03:00
对了 如果某人买下某一整层,那应该就属于专有了吧,就可以放了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12:06:00
一整层? 那应该可以自己设门禁管制了吧....:D在走廊开裸体趴可能也不错.....:D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2:10:00
我有朋友他们是买下一整层,而且电梯直达,应该是电梯出来就都属于他们家了吧,只是不在逃生梯放东西,我想也没人可管,至于合不合法,可能要看约定是否有专有吧102,诉,406 这个.....
楼主: hoder (超级野菜人)   2016-09-24 12:31:00
如果我没记错梯厅是不能约定专用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2:36:00
我朋友说电梯一出来 都是他们家的,因为也只有一户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4 14:25:00
不是那是谁家的问题 是公共安全问题就算整栋都是你家 还是有堵塞逃生通道的危险只是可能没有人去检举而逃过裁罚 不代表合法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6:53:00
k大 如果是约定专有区域也不构成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4 16:59:00
那不是专不专有的问题啊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7:04:00
也不是所有的通道都是逃生通道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4 17:10:00
楼梯间的话一定会是啊走廊通道的话就要个案认定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7:16:00
我没有说阻塞楼梯间啊,我说的案例是 我朋友买下一整层,而电梯只有他们家的门禁卡可以到达,出电梯后的空间,都是他们家的,所以出电梯后的廊道,应该是约定专用
作者: DaveLu (Dave)   2016-09-24 19:14:00
请问门禁卡所有权是谁的?门禁装置又是谁的?谁有权管门禁?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9:27:00
管委会吧
作者: tenbear (tenbear)   2016-09-24 20:56:00
这法官就是凭自己喜好判,不鸟法条跟判例,最爱检讨被害人,又被人权团体捧上天,超强
作者: jojoSpirit (JoJoSpirit)   2016-09-25 04:32:00
哪来的智X法官.........
作者: nckuming (只发U文 不发废文)   2016-10-01 03:46:00
楼梯间不能堆 ,那个仅有的判例请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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