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旧闻感到疑惑 还请各位前辈指导
鞋柜非“杂物” 放楼梯间裁罚撤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楼住户在门外摆放鞋柜算不算“杂物”?桃园陈姓男子在门口放鞋柜,市府认为是“杂
物”,开罚四万元。法官认为把鞋柜列“杂物”是过度引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定,矫
枉过正,以裁罚无理,判决撤销。
桃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楼梯间本来就应该净空,且事故
发生难以预测,如其他住户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负?收到判决书后
会考虑是否上诉。
桃园地院法官钱建荣表示,把大楼住户每家必备的鞋柜视为“杂物”,非社会所能接受,
裁罚应该更严谨。
“楼梯间最好什么东西都别放!”桃园市消防局提出建议,因可能影响安全和逃生动线,
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环。
消防局副局长龙荣森表示,鞋柜等物放在家门口,万一着火,等于丧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动线应好好规划,例如厨房到卧室、客厅到厕所,尽量保持直线畅通,减少拐弯次
数。
桃园地院调查,陈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区住处门口楼梯间摆放鞋柜,被管委会要求移除;
他没照做,管委会报请市府处理,市府去年一月现场勘察后,以他堆放杂物裁罚四万元。
陈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柜,没影响卫生和邻居通行,管委会把“鞋垫”都列
为杂物,市府也采纳,很不合理,诉请撤销。
法院审理时,市府表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住户不得在楼梯间、共同走廊堆置杂物,
这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陈男在楼梯间摆鞋柜,已违反规定,可能影响公安,裁罚有理。
法官根据举发照片,以陈姓男子在门外紧贴墙壁竖立摆放鞋柜,没影响动线,所有鞋子都
收纳在鞋柜,未零乱散置,虽楼梯间属公共走廊空间,但鞋柜并非如栅栏、门扇或私设路
障会影响逃生通道,且社区管委会公告是以“阻碍逃生”为主,市府的裁罚有过度引申和
误解法令,判市府败诉。
但是 内政部网站说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
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
、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住户如果
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规定,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放杂物或鞋柜,可以按下列方法处
理:
1、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出面制止或按规
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
2、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4款,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4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缓,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届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
3、若住户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经依第49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规定处以罚锾后,仍
不改善或续犯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3个月内仍未改善者,管理
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住户如为区分
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命区分所
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于判决确定后3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
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4、如果住户在火警发生时,堆放杂物或鞋柜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的生命、
身体或健康者,依据〈刑法〉第189条之2第1项后段规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亦同”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经搞不清楚楼梯间到底能不能放鞋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