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抱歉我没实际念过法律学系,用词可能会有误差还请不吝指正
我关于目前的不当党产处理条例执行过程产生了一些疑问,如果
能请这里的人指点一二,铭感五内。
目前党产会主委顾立雄表示,按照不当党产处理条例明文,该党
需自行举证拥有的党产并非不当,是有罪推定原则对吗?
而认定是否为不当党产,由委员会判断。
如果真的是有罪推定,而一开始的举证其有犯罪可能性的工作是
检察官要做,后续做判决的是法官,但现在这两个角色看起来都
集中在委员会身上对吗?虽然条例说如果该党不服判定,可以提
出行政诉讼,但委员会调查期间不受其他法律效力影响,调查期
可以行冻结资产之实,沙盘推演起来这个委员会可以不让该党得
到行政诉讼的时间。
想请问一下这样的特别法的设计方式,是否并不罕见?我只是一
个对法治有兴趣但没深入研究的普通人,很惊讶这样的法律是被
允许的。如果上述我的描述有误,还请帮忙直接指正我的错误,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