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契约关系
如果一方要违约,另一方可以依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
可是损害赔偿并没有影响契约关系
即损害赔偿为原定债务之延伸,债之关系尚不因损害赔偿之发生而变动
所以,在我国,想违约的一方,没办法在因不可归责于对方事由
认付损害赔偿后,解除契约吗?
对方还是可以强制执行?(把物品塞在你手上,然后主张债权)
像是买东西不能退货,除非瑕疵或其他法定事由
还是因契约性质而有不同呢?
我看到是,比如租赁契约
最高法院判例18年上字第2001号
要旨:
租赁契约虽定有存续期间,但如一造反悔愿认赔偿损失,即无不许终止之
理。
什么时候可以视为契约解除?通知日?赔偿日?
因为之前有听人提
如果一概禁止违约,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所有契约内容都要完成
这样会造成经济效率降低
不太确定这样是否正确
还是依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