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hna (G好)》之铭言:
: 最近找理论对应的法条有些不顺,请问各位先进。
: 同ㄧ行为依其侵害法益是否相同,可分为法条及想像竞合。
: 1.如 271->278->277
: 法益相同,重罪吸收轻罪,是法条竞合的吸收关系吗?
: 2.总则55条规定就包括上述两种竞合吗?
: 只要是一行为,不论侵害法益都是从重吗?
: 3.夹截理论,是一重继续犯包含其他状态犯,算是吸收关系吗?
1、对 由于277、278都属于271造成的典型伤害 因此隶属法条竞合中的吸收关系
2、总则55讲的是想像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因为法条竞合根本没有从一重的问题
3、夹截理论是备受批评的。不一定只限于继续犯与状态犯之间。例如:某甲为犯人被逮
捕 为了脱逃 撞伤警察 因而逃逸 触犯了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就是一种
这不算是吸收关系。吸收关系是法条竞合 实质上根本就只有一个罪名。然而夹截理论所
讨论的(如上面举例的或是 为了杀人侵入住宅等等)却是触犯两罪名 也成立两罪名 但
因为属于一行为 因此从一重处断。跟吸收关系的概念 是不一样的
小弟粗浅大一生 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