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在版上发问,如有违反
还请见谅
我们是老旧大楼去年第一次把管理员外包保全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合约
因为保全的服务大家无法接受于是想要提前解约
我是接任的大楼管理负责人
拿到当初签订的合约
http://i.imgur.com/63nfCwp.jpg
其中甲方是我们大楼,乙方是保全公司
在合约第十四条的文字产生疑义
这契约是按保全业定型化契约范本所订定
我的理解是
若满一年以上即可随时终止合约,惟需经过两个月的预告期间,期间当然需要支付服务费
用,但是若合约不满一年终止合约
需要支付两个月的服务费用作为赔偿
但是今天对方保全公司却是跟我说
不论契约有没有满一年都需要付这笔2个月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疑问
不知道在契约文字上我是否理解错误?
契约有审阅期只是当初是上一届管委会签订,未来有争议可以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进行调解
吗?
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