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最近收到公司要把她调到别的分公司的消息
据她所说,她在民国92年的时候好像有因为新制而签了一份劳动契约书
其中有一条大概就是说乙方须要同意甲方的调派之类的,但甲方要给予适当的协助。
但是这次的调职是调到外县市去,如果要搬家的话也非常麻烦、我弟弟也还在读台北的学校,还有外祖父母同住。
公司的说法是它们发布之后一样具有效力,如果家母不去的话就当作旷职依法解雇。
现在想请问有什么法条能够作为依据来避免调职,或是至少被资遣。
或是需要协商之类的话要找哪些单位,家母任职的分店在新北市,但是总公司在台北市,是否可以找台北市的劳动局来协调(因为听说北市的劳动局长比较敢跟财团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