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这件是搞得很烦,事情是这样的...
105.04.30我从一家私人银行离职,银行开始一直要我赔偿训练费用
理由为到职不满一年即离职,但是不合理的地方实在很多,兹列举如下
一、我实际到职日为103.12.01,是在存汇部门,而且在那时候的新人训练时已有签过
所谓的‘新人培训专案同意书’,内容即为如于到职一年内离职须赔偿训练费用。
(费用为一个月薪资)
后来我于104.09.07转换部门,并参加教育训练,公司又给我签一次
‘新人培训专案同意书’,我到底哪里还算新人? 这种东西可以签了又签吗??
二、离职当日,公司给了我一张存款凭条,上面金额写着我一个月的薪水数字,要我
在刷卡离公司前把钱交出来,说这样后续才可以申请离职证明,我询问公司不能
赔偿费用减半吗? 总行和分行都口径一至说不行,所以我并未于当日把钱交出。
后来过了莫约一个星期,公司来电告知说可以"依到职比例赔偿",并说我只要赔
一半的月薪就好,奇怪的地方就来了,"依到职比例赔偿"这件事公司在我离职
前都只字未提,甚至在我询问是否可减半赔偿时,都直接拒绝,那公司是原本打算
要骗我的钱吗?
三、因为我一直未交出钱,后来公司就一直威胁说若钱不交出来,离职证明我就会
拿不到,在几次来回通话后,我受不了直接跟公司说若再不给我离职证明,我就要
去劳工局检举,后来终于在105.07.15(离职后76天)拿到离职证明。
四、赔一个月薪水这件事也很怪,训练费用每个人一样,那薪水越高赔得越多? 公平吗?
由于这种种不合理,加上有前例是缠到后来那位同仁最后也没有交钱出去(他好像是有
走到调解委员会还是法院的样子),所以我目前还是不打算交钱,但是公司对钱还是
穷追猛打,今天收到存证信函,请问我该怎么做?? 好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