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官司都输了,我还可以怎样?就上来的问问律师的问题……
好,那回到这案子,有关Y大提到654条第2项运送之迟到系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运送
人之责任,除另有交易习惯者外,以旅客因迟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费用为限。我在原PO就
有提到,这是在第四次开庭对方律师的攻防,他要把这个导到不可抗力所致,当然,这个
从我的角度来看,这是合理攻防,比不实陈述好很多,当然,我也要提出我认为的观点,
我在原PO有说,跑道维修是一个超过两年的计画,航空公司可以透过更改班表来改善,而
且,全世界单跑道运行机场不少,跑道维修,改建例子很多,都可以参考,我是以此点来
说明这不是不可抗力所致,我就打个比方,台铁要修轨道而改为单轨营运,时间两年,台
铁会摆烂,不动班表,班班delay,这是不可抗力吗?当然,我在原PO也有说,就官司结
论来看,法官的不可抗力因素跟我的认解不同,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跑道维修对本案航空影
响很大,但对其他航空影响较小?我有检附民航局的准点率报告,不要跟我说跑道维修只
会影响某航空,不会影响其他航空。但可是,该律师有扯说该航空事先不知桃机要修跑道
,这就过头了吧?
还有,跑道施工跟跑道测试是两回事,在100楼就有说过了,我在第一次开庭就有说该航
空日期搞错,该代理人就说其实两天都有跑道测试,大家可以去看看12/11/2014当天的跑
道测试影响有多大,google就有。
记得在台北市消保会协调时,消保官就说因为大众交通运输延误情况严重(高铁有一阵常
故障误点,台铁以前不知道什么叫准时),但当大家开始要求,政府也依民法654条处理
,所以现在高铁延误超过30分钟退费,台铁是延误超过60分钟退费,而且台铁准点率现在
高很多,因为透过一连串的更动班表等等,当然,今天如果是天候因素,像台风,我这样
要求当然就不合理,而且也会被砲!但如果是某航空准点率比其他家低很多,那这样可以
说跑道维修只会影响某特定航空?
一个例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13/646732/
华航一直说流量管制等等根本只是想卸责,
以这个的CI109事件,原来应该是7/12 9:40pm从成田机场起飞,却等到7/13 11:30am才起
飞,delay 近14小时,以下是华航的说词:
华航表示:昨天CI109东京成田往桃园航班,表订21:40起飞,由于桃园机场流量管制,造
成航机晚到成田,晚上约10点半到达登机门,在完成航机安全检查、清洁等工作后,已达
成田机场晚间11点到隔日上午6点的宵禁时间,航机无法起飞,因此安排旅客前往旅馆、
机场贵宾室等休息。华航指出,航班改于当地时间13日上午11:31起飞,预定13:23到达桃
园机场。
简单来说,都是桃园机场害的,跟华航没关系,但,这是事实吗?
7/12 CI109 是Airbus A330/B-18352,这一台飞机在7/12行程本来是这样:
CI781 TPE-SGN 0730-0950
CI782 SGN-TPE 1050-1515
CI106 TPE-NRT 1610-2030
CI109 NRT-TPE 2140-0025
在行程没有任何delay的情况下,飞机从胡志明市回到台北后只有55分钟要起飞到成田,
55分钟要把飞机停到Gate,乘客下机,飞机清洁,补充食物饮料油料,乘客上机,起飞,
这根本不可能,根本不可能,根本不可能,
一样的道理,781/782中间也只有60分钟,
结果在7/12,
781 到达delay 15 min
782 起飞delay 37 min,到达 delay 62 min (16:17)
106 应该要1610起飞,结果飞机1617才到,后来1804起飞,delay 114 min,2206到,
delay 96 min,因为飞机2206到,约2230到gate,等到飞机整理好,成田已经宵禁
最大的问题就是华航排了一个几乎不可能准时的航班………
并不是就刚好7/12是这样,但几乎每天都差不多………
华航自己班机调度有问题,怪罪机场,机场是很烂没错,但桃机是2015才开始修跑道吗?
桃园国际机场道面整建计画于民国99年4月14日奉核定,桃机是从2014年初就开始修
南跑道了,华航应该要把桃机的情况列入班机调度的考量中,但没有这么做原因可能是
1) 华航就是烂,不管客人
2) 飞机不够,班表排不出来
3) 以上皆是
看7/12/2014之前几天,CI106的前一班会从香港,新加坡,关西等回来,7/12这个根本
是misson impossible,现在华航一直说流量管制等等根本只是想卸责。
回到本题,
我不知道为何该航空律师要做不实陈述,被要求,被胁迫,还是只是不小心搞错??还是
只是攻防手段?我认为他跑道测试硬凹失败后,改称有跑道施工,这我觉得没问题啊,我
要去证明说他跑道施工有没有影响啊,我可以提出我的证据,法官认为谁有理就听谁的嘛
这对我来说是攻防手段,我认为在法庭上的攻防,可以扯三拉四,把一个简单的案子搅混
,但不代表可以做不实陈述,今天如果委托人说谎,律师不查,那我无话可说,律师尽到
他的责任,我也同意,律师没有必要查证义务,这些我都可以接受,但没证据直接硬凹,
这不好吧?我所知道的律师在法官或对方提问答辩时,如果律师本身不确定,通常会说,
我再具状呈报,因为毕竟,不实陈述被法官知道,也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不是吗?
更神奇的是看来大家好像认为律师是靠不实陈述赚钱的,好像律师不做不实陈述反而是怪
事,
当然,如果这案子我一开始就有找律师,或许情况会不一样,主要就是跑道维修是否为不
可抗力之因素,我的说词无法让法官认为跑道维修不是不可抗力之因素,
先不管这案子,是不是律师可以做不实陈述?如果可以,那是不是律师法第28条几乎都
用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