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酒驾肇事,送侦察庭后也认罪了,并与对方和解了
日前收到检察署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因为实在不懂是什么意思
所以来请教一下大家。
这样是等判决下来还是要出庭答辨?
内容如下
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之公共危险罪嫌。
依型事诉讼法第451条第1项声请迳以简易决处刑
附记事项:
本件系依刑诉讼法简易程序理,法院简易庭得不传唤被告、辅佐人
、告诉人、告发人等出庭即以简易判决处刑;被告、被害人、告诉人
等对告诉乃论案件如已达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诉或对非告诉乃论案
件认有受传唤到庭陈述意见之必要时,请即另以书状向简易法庭陈述或
请求传讯。
所犯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185条之3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