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盗领ATM,刑339-3

楼主: jaannddyy (詹敌)   2016-07-19 11:36:06
看新闻上盗领ATM的手法是对ATM植入程式(?
然后让ATM吐钞,所以并无对帐号内的资产有变更纪录
那这样还可以使用339-3条追诉吗?
第 339-3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
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之财产者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_
构成要件:
不正方法(o
不正指令输入电脑相关设备(o
制作财产权得丧或变更纪录(?
而取得他人之财产(o
不晓得第三个有无符合,或是我的理解有误
大家的看法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19 12:03:00
不正方法及记录在伦敦,财产损失在台湾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7-19 12:37:00
直接窜改帐户纪录才是这个,盗领或是骇客顶多成立339-2以及妨害电脑使用罪章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6-07-21 15:09:00
KK大,骇进去更改数据也是339-3吗?如果骇进去之后,用提款卡在正常ATM领应该不会是339-2的对"自动付款设备"不正当吧 ?我自己是看到ATM就往339-2分类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7-21 16:38:00
骇客是手法啊。骇进电脑本身是妨害电脑使用搞ATM是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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