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共工程契约何时可引入第三方意见为解释

楼主: gnest (海邊漂來的鳥巢)   2016-07-17 19:32:54
“契约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以机关解释为准。”
这条基本上就是自保条款而以
实务上仍会碰到机关与厂商对契约有不同见解
厂商提出理据要求协商,机关在协商时无法提出对应理据时迳自中断协商的情形
虽说法院仍握有契约的最终解释权
那么在送到公共工程委员会之前还有何种引进第三方意见的管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17 20:13:00
仲裁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6-07-17 20:23:00
机关大部分不给仲 所以还是跑到申诉会契约都这么写了 机关当然不急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18 01:25:00
机关与厂商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 所以审议会调解和之后的仲裁之前 本来就有机关与厂商"协议"讨论的过程 并非迳提审议会调解履约争议调解规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 所以请先找到缔约机关发布的"履约争议调解规则"
作者: nckuming (只发U文 不发废文)   2016-07-18 16:51:00
公共工程履约争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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