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司去年七月中旬请了一名送货司机
约定他必须从公司的冷冻库搬运货物至车上,再开车送至客户的仓库里。
该名司机时常迟到,或是与客户约定送货时间后,又常常无故迟到,惹得客户很多不满。
上个月时,他迟到的情形比较严重,我多次口头警告过他,再迟到就不要来上班。
结果这个月他还是老是迟到,无法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内送货,让客户多等很久。
因为有些客户只能在固定时间内收货,超过约定时间就没空收货,所以后来有几次我就干
脆自己先去帮他把货叠好,甚至帮他送货几次
我于6月末,他再一次迟到时,解雇他了
结果他传LINE跟我说,他去劳工局问过,叫我付他这段预告期间的薪资
(以下是该条文)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问题:
1.我真的必须付这笔费用吗?
2.他这样算不算是"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或是"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3.他于就职期间,曾经开车发生车祸,把车灯,保险杆…撞坏了,
公司当时没有向他请求赔偿,现在可否向他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