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想请教的问题背景叙述如下
1. 99年家人被带去广西南宁进行纯资本投资(老鼠会)
2. 100年以诈欺告上线,但最后检察官在101年以
"当时被告有向伊说明投资规则、分红及抽成状况,其并未施用诈术等语
则被告既己对被害人叙明投资 纯资本投资行业之内容与分红状况,足认被害人己
对该投资方案有所了解,应系在评估 纯资本运作 行业相关风后,始同意投资
要难仅因其未寻得下线投资者,即认被告客观上有何施用诈术之犯行。
再被害人投资时己先取回部份红利,而被告事后己主动返还其所投资之其余20多万
款项等节,业据被害人某某某、告发人某某某等陈述在卷,是被告既己主动返还剩余
投资款项与被害人,实难认其主观上有何诈欺取财之犯意。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
足认被告有何前揭犯行揆诸首揭法条及判例意旨,应认其犯罪嫌疑不足
收受原本日期101年8月27日 不得再议"
红字的部份并未做到...
3. 最近看了过去成立的案例,【裁判字号】 104,简上,13【裁判日期】 1050616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希望能以公平交易法第23条来告诉(刑事诈欺难成立,桃园
地检几乎没在办...)。
4. 手边有的证据:
1)被告讲课的录音(我与他的对话),内容包含有他承认自己在做
2)被告经手钱的过程,例如收款汇钱发放奖金
3)被告的上下线名单,以及另一名上线的说词(包含其它上线的人名跟领奖金的过程)
4)原本被告向家人提出说如果家人不撤消,或在检察官那不讲不想告了,就要告我诬告
家人觉得不安就偷偷刻了印章,主动写撤消书给检察官,交换条件是把钱拿回来
但后续被告在得知检察官不起诉后就不还钱...
想请版友帮忙的问题
1) 若以第一次告的结果"不得再议",那么我家人的部份是不是不能跟其它人一起再告?
2) 上次开庭有提到录音档,但没有准备到CD,而当天检察官有提可能要我出面侦讯,
下周要侦讯,但我还是没收到通知书,虽然我当天会陪家人去,但有没有办法可以
一起侦讯?这次我会准备CD跟部份内容的逐字稿前往,希望能在当场播放。
3) 参考了成功的判例,这次想要以公平交易法第23条来告,可行性高吗?或有什么要
注意的事项呢?
先在这里谢谢各位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