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想请教一下大家有关于健身房的法律问题
我朋友在世x健身房签了两年的合约
在这之中,因为某些因素信用卡没有办法正常扣款
而信用卡的问题朋友也是到最近才知道
在这未扣款期间他也没有去健身房运动
(将近三个月)但是健身房经纪人坚持要做补缴的动作
我们本来的用意是想说可否补请假
然后后来查了健身房定型化契约有一条写:
十四、(业者通知义务)
消费者未缴费用时,业者应依契约约定方式通知消费者定日(不得少于十日)完成
缴纳。
前项催告期限届满翌日起计二十(含)日,业者得停止消费者使用其设备,待缴清
费用后,恢复其权利。逾二十日仍未缴清者,契约自动终止,并依第七点规定退费。业者
未终止契约,致契约仍为存续状态者,后续衍生之费用,业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业者未能证明前项催缴通知,致消费者会员权利受损者,业者应无条件赔偿,不得
收取任何费用。
所以请问这样是要缴款吗?还是对方违法呢?
另外,朋友当初有想说要转让于他人
但是健身房那边说要付1500元的手续费
再定行化契约中也有写道:
十一、(消费者会籍、个人教练课程转让)
(一)消费者会籍:经通知业者后,得让与第三人,让与时:
□1.业者不收取费用。
□2.向消费者酌收费用(含会员证制作及钥匙提供)新台币元整(不得超过新台币
三百元)。
请问这样健身房索取1500是否违法
目前对方是说要照着当初签的合约走,当初朋友确实没看清楚,健身房也没跟合约三天审
阅期。
因此想请各位版友帮忙解惑,感恩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