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应该算是有关物权?

楼主: sam197665 (东哥)   2016-07-02 23:43:19
甲盖了一栋违章建筑然后卖给乙
(国有地、无任何资料),
买卖合约写明,如果乙要转让,
应优先通知由甲买回。
乙的身分是单身老荣民,无继承人
如今乙 往生了,此栋房屋应该归谁所有?
甲方是否有权利买下或得到这房屋?
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00:10:00
荣民服务处.......另外,今天不是乙方转让,而是以遗产形式存在这个合约自然就无履行的要件存在无法定继承人,不代表无现住人吧甲方无主张条件,也无权力要现住人搬离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7-03 00:33:00
无继承人就回归国有了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02:10:00
那就是无主物先占而国家(国产署)没有主张所有权,期满就是他的了....不过,国产署大概也不想要这建物吧....因为随时会被拆掉基本上,土地及上面的定着物,会被视为同一附属亦即若国产署要上法院拆屋还地,房子就会被判拆所以这房子顶多算是有处分权,没有实质所有权...因为没有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甲方也不要想啦,现阶段是丙方最大吧....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7-03 11:56:00
依民法第66条第1项规定,违章建筑是不动产。虽然因为无法到地政事务所为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而没有所有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15:36:00
国有土地不会允许你盖房的....
作者: pants27 (孤独王者)   2016-07-03 17:40:00
1.单身荣民亡故遗产适用两岸关系条例第68条第1项及相关法院实务,是以荣家或安养中心,荣民服务处为亡故荣民之遗产管理人。2.因违章建筑物仍具交易财产价值(即具事实处分权),故仍是亡故荣民遗产。3.亡故荣民生前契约由遗产管理人概括承受,故若将荣民违章财产出售时,仍应受与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17:49:00
问题是,本案管理单位已经放弃列管,换言之也不会出售而遗产管理人既然解除列管,自然无权也无执行出售行为除非甲去打民事官司或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不准荣民服务处解除管理权,并应荣民所遗财产做适当处分以充实国库,并且法院判准,否则不会有人去发动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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