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oy22 (R.H.)
2016-06-30 01:24:05有某地其上盖有庙宇一座,庙方主张系当初法令不许可,所以委由甲代为购地,
后某甲死亡由其子乙继承,然嗣后由于甲曾替人做连保,债权人发现该人拥有该笔土地,
问题如下
1.如该笔土地未办理登记可否对抗债权人?法令依据?
2.该笔土地购于民国70年代,后法条修正财团法人登记形式化,则不作为之后果系自身权
利怠惰所以对庙方是否相当不利?
3.如地价税系由庙方负责,是否可以此主张借名登记?抑或可能被认为是土地租借契约的
一部分?
拜托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