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这个例子可以褫夺公权?

楼主: ultratimes   2016-06-28 18: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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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共用金主”段宜康遭判刑恐丢立委
记者潘千诗/台北报导
民进党立委段宜康前年九合一选举期间,在脸书指称“前绿营的黄文玲和国民党的林沧敏竟
然共用一个金主(指萧景田)”;黄文玲控告段违反选罢法、加重诽谤,台北地院今(28)
日判处段宜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褫夺公权一年。可上诉。但由于依法公职人员若
遭法院判褫夺公权定谳,即丧失公务员资格,因此,未来案件上诉后,上级法院如果维持一
审判决结果定谳,段宜康恐遭宣告丧失立委资格。
去年彰化县长选举前12天,段宜康在脸书指出,三立民调只有0.3%的“前绿营”候选人黄文
玲坚持打到底,“专以攻击民进党魏明谷为职志,十分诡异”,“黄文玲和林沧敏共用同一
金主,上届立法院第一财主、也就是争取连任时败给魏明谷的萧景田,左手撑著黄文玲,右
手支持林沧敏”,“黄文玲不惜从台联脱党参选,而且把炮口对准民进党的候选人,对谁有
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黄文玲随即在段的贴文下留言:“一定追究段委员刑事责任,绝不宽贷”,并付诸行动,到
北检提告,去年7月检方起诉段,北院今天宣判。
但是依刑法的规定
刑法37:
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夺公权。
不是要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可以宣告1~10年的褫夺公权吗?
为何段立委才宣告四个月的刑就被褫夺公权了?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6-06-28 19:41:00
褫夺公权部分,因未见判决书全文,仅猜测可能是:选罢法104优先刑法310第二项+选罢法113第三项,是其不受刑法37第二项限制。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6-28 19:44:00
同楼上,选罢法113条特别法优先适用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28 19:46:0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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