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近跟朋友聊天
聊到我们行政院里面的那些部会组织, 是怎么设立的
就自己去google一下 行政院组织法 这东西
看到第1条写说: 本法依宪法第六十一条制定之
然后我去看宪法第61条, 写说: 行政院之组织, 以法律定之
ok
然后, 我接着看第2条写说: 行政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这里, 我突然有个大疑问
因为我回看宪法第五章第53条及之后, 讲 "行政" 的地方
好像并没有看到, 哪里有明确讲说, 赋予给了行政院什么职权
第53条是讲定义
第54~56条是讲人员的设置及任命方式等等
一直到第61条, 我都没有看到比较跟 "行政院职权" 有关的叙述
然后我对照看了一下 "总统" 、 "立法" 、 "司法" 那些篇章
我是有看到
第36条有说, 总统的职权是统帅三军
第37条说, 总统有公布法令权
又例如,
第63条有说, 立法院的职权是议决法律案、预算案...等等
第77条也有写司法院的职权是什么
. . .都有明确陈述出它们的 "职权" 是什么
因为我的宪法知识, 通通都还给很久以前的大一宪法老师了
不知道有没有比较懂这方面的朋友, 可以帮我解答这个疑惑一下
行政院组织法第2条所说的, 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是指什么?
是不是, 我们的宪法本身里面, 就没交代清楚?
还是, 有什么因素, 使得这个法理脉络,
必须以这样看起来好像不太明确的方式来呈现?
又, 我只是基于知识性的好奇而想知道
如果有涉及到复杂的政治或历史问题,
也可以点到为止、简答一下就好, 有时间有想知道更多时, 我自己再去深入
先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