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法上请求权之时效

楼主: s1001234 (亦凡)   2016-06-19 23:11:16
各位版上的前辈大家好
最近被高中老师询问一个问题
但因为我不甚确定
所以想请教各位的专业意见
我老师95.08.01时进入高中(市立学校)任教
然后他最近才发现当初人事在叙薪的时候搞错了
少算了他当少尉的年资
然后依照行政程序法131条
人民的请求权时效为10年
但是这条是在102年才修法的
那我老师的请求权时效是否仍是适用旧法
因而在100年的时候就时效消灭了?
还是因为新修法的关系,所以时效可以延长至105年8月?
又,本条的请求权时效是否是从知悉时起算?
还是于事实发生时起算?
在此先感谢各位版上前辈的指点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19 23:19:00
法务部有函释 如果修法时依旧法时效已经消灭 那就消灭如果还未消灭 那就延长至10年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19 23:49:00
在100年时请求权就已经权利消灭。实体权利既已经不存在,就不会因为因为102年修法延长而复活。至于从何时起算,应类推民法规定,自请求权人可请求时起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20 00:43:00
教职可以提叙学校老师薪水????那个时候已经可以提了吗???讲错了,军职年资有可以提叙教职年资,有铨叙部解释函吗?假如是指少尉年资,那为何要学校主动帮您查明???且单指少尉年资,这应该是指义务役年资吧叙薪跟退抚,是两回事,而且担任教职并非担任公职您要不要确认当老师可以跟公务员相同办理提叙??换言之,若未曾有解释函,当事人又不去自己先查明就单方指责学校人事室,是否允当???不然每个老师就拿一个不知道哪来的消息,就要人事室去查明,是不是会造成无谓的困扰??自己都不先查一点头绪少尉军官年资,只限于本薪230以下得以提叙若修法时已经本薪超过了230 ,还要怎样提? ^_^另外,学校无权加年资,只能循程序往教育部或铨叙部报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20 11:01:00
先厘清是提叙还是薪资,如果是职等问题,与公法上请求权无关,可能是撤销违法行政处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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