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前辈大家好
最近被高中老师询问一个问题
但因为我不甚确定
所以想请教各位的专业意见
我老师95.08.01时进入高中(市立学校)任教
然后他最近才发现当初人事在叙薪的时候搞错了
少算了他当少尉的年资
然后依照行政程序法131条
人民的请求权时效为10年
但是这条是在102年才修法的
那我老师的请求权时效是否仍是适用旧法
因而在100年的时候就时效消灭了?
还是因为新修法的关系,所以时效可以延长至105年8月?
又,本条的请求权时效是否是从知悉时起算?
还是于事实发生时起算?
在此先感谢各位版上前辈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