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当连带保证人欠银行110万
日前双方协商70万 签完协议书 也汇款过去了
最近才收到银行的电话说信保基金那边有异议 不同意银行与我之间的协商
银行方面的人也承认当初没有确认好就自顾与我签订协议书 还说会尽快把钱先还给我
这样我还需要重新协商吗? 还是可以仗着签好的协议书说银行要自己负责?
如果他又继续向法院申请扣薪的执行命令的话我该怎么做?
以下附上协议书内容
申请人 xxx 为借款人 ooo企业有限公司 向aa银行(以下称贵行)借款 (贷款帐号:
123456789) 之连带保证人,今就偿还债务乙事,提出协议申请如下:
一、截至民国(已下同)105年04月28日止,现欠贷款金额共计新台币(以下同)
1,091,802元整(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二、申请人同意下列还款条件:
于105年05月31日前偿还70万元。
三、申请人依约履行第二条义务后,请求 贵行为下列行为:
免除申请人xxx之保证债务责任。
四、申请人同意若未按约履行或担保品遭第三人保全或终局执行时, 贵行得迳
行对申请人为任何诉追之行为,无须另行通知。
五、本申请书为申请人与 贵行所签立之借款约定书或相关约据之一部,在 贵行
未依本协议计划受完全清偿前,上开借款约定书或相关约据则继续有效。
六、本协议须经 贵行有权人员签准后始生效力。协议期间 贵行仍需依规向主
管机关或联合征信中心列报,申请人联征之逾期、催收纪录及呆帐纪录自
清偿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帐纪录最长不超过自转销之日起揭露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