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口交不算通奸

楼主: empireisme (empireisme)   2016-06-06 13:23:13
刚刚看新闻
口交不算通奸
那为何
逼人口交算强奸呢
这是不是有点不合理阿
用指头也算指尖
那逼人打手枪呢?
作者: q622622 (~Mr.廷仔~)   2016-06-06 13:27:00
奸,性器接合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6-06 13:47:00
通奸相奸采性器接合说=需要生殖器与生殖器相结合才算强制性交罪中的性交,是采用刑法10条的定义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立法者修改性交定义,而不修改通奸定义,有其立法考量.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06 14:07:00
因为通奸的刑罚正当性不足,适用上必须有所限制。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6-06 15:08:00
其实就(个人认为的)立法理由,罚通奸是怕你/妳在外面有小孩,而罚强制性交则在于对个人身体权的侵犯,所以前者对性交的解释限缩在性器官的接合,是合理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6-06 16:28:00
逼人帮自己打手枪是强制猥亵,逼别人看自己打是强制罪
作者: asrser (先别急着发废文)   2016-06-06 18:43:00
性交跟奸淫是不一样的概念性交的定义就去看刑法第十条第五项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6-06 18:50:00
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有关奸淫的既、未遂学说有性器接触说、性器接合说与性欲满足说等,通说及实务判例系采性器接合说。此条文用字于民国88年刑法修订时并未改为“性交”,因此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与相奸罪之“奸淫”仍应以“性器接合说”为准,即系指“男与女之间性器官的接合行为”。另外,刑法第239条之通奸罪与相奸罪,不处罚预备犯及未遂犯。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6 22:33:00
逼人为被逼的那个人自己自慰呢?
作者: a127 (毛萝卜)   2016-06-06 23:32:00
实务上认为奸比较严格,性交比较宽松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6-07 01:02:00
现在的法条用语有差:刑法第221条是“强制性交”;第239条是“通奸”。性交定义看刑法第10条;奸淫则是最高法院判例见解。事实上很多地院法官早就在挑战奸淫限性器官接合概念但这样会在法律用语上造成模糊(奸淫/性交没差别?)而且会有法官恣意造法,扩大刑罚范围的问题(过去口交不罚;为何现在要罚?)如果真的要统一见解,就请立法委员把通奸罪用语修正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7 05:05:00
回到汉字原意 性交是中性的名词 加上强制才变负面而且被强制的是受害者 奸...这个字本身就负面 通则至少双方 通奸表示双方行为人都负面性交没问题 奸有问题 强制性交罚的是强制当中涉及性交类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6-07 06:02:00
刑法不宜扩张解释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07 09:41:00
因为在早期,强奸仅限于男性将生殖器放入女性生殖器才会成立。如果反过来是不会成立的强奸罪的。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16-06-07 18:47:00
哪有永远口交的道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7 20:03:00
楼上 孤狗查新闻就知道 口交和性交价码不同 钱不够免谈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6-07 23:29:00
把通奸罪或相奸罪之奸淫行为解释为性交,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派生之类推适用原则。^禁止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08 23:23:00
为什么要把奸限缩解释为性器接合,因为性器接合才有可能会怀孕,通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家庭制度不是性自主能力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9 00:37:00
实务上有否不具生殖能力者不该当通奸罪之判决?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6-10 01:47:00
那有无结扎后不构成通奸案例?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10 02:44:00
就算是结扎也还是有可能怀孕的唷!!!等你发明了百分之百避孕的方法再来推翻这种解释吧!!不过我想到时候通奸罪应该早就除罪化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10 07:28:00
有的人现代医学证据表示是不孕的 因素可是先天也有后天最明显的 因病切除子宫或卵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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