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户籍法 认领登记

楼主: rheumatoid (风湿先生)   2016-05-25 19:13:28
父执辈的亲戚因未婚姻失败 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交往对象
终于在5年前遇到他的第二春 生了一个小孩本来还要结婚
但是因为种种事情 亲戚发现女方接近他是为了他长年的一些积蓄
因此 两人后来分手 前年开始以小孩子为理由常回来向她要钱
现在又跟法院申请父执辈得去办理认养登记
法院来函根据按户籍法30条: 认养登记 以认领人为申请人
认养人不为申请人时,以被认领人为申请人
以及同法79条规定: 无正当理由 违反第48条第一项规定
未于法定期间为户籍登记之申请者 处新台币300元以上
900以下罚锾
我的问题是:
父执辈生活很辛苦 亲属看在眼里也都很疼惜
但不想让对方对他予取予求 想问有没有什么解套的方法
如果处以罚锾后还会再被处罚吗? 间隔会多久 有明文规定的法条吗?
如果两个人没有感情了 小孩成为要钱的唯一手段
是很可悲的是 用手段逼迫认领
请诸位高手帮帮忙 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或想法 谢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5 20:24:00
养小孩是义务,养女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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