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首先介绍我们与父亲的关系:
我于80年出生,哥哥则是74年次
父亲因对母亲长年施暴于88年裁定离婚
我与哥哥小时候常常目睹父亲对母亲施暴的场面
除了母亲之外哥哥也是常被施暴的对象之一
父亲对婴幼儿时期的哥哥施暴有伤害罪成立
我的部分只记得常被皮带的扣头鞭打但没有任何伤害罪成立
经济的部分都是由妈妈在养育
父亲都是不工作就是工作两三天预支后跑掉
每天就只等著向母亲讨钱讨不到钱就是对母亲施暴
(虽然我清楚这与此事件没啥太大关系但是讲一下)
母亲受不了后带领我与哥哥逃往娘家
几年后离婚(88年)即不再来往
母亲并无要求任何赡养费、扶养费、财产
调解阶段:
对方提到患有忧郁症无法工作
目前月领残废补助金3500
因和朋友做生意投资失败被倒债
名下4笔土地被查封
2部汽车报废
而我方则是名下无任何财产
我与哥哥均有学贷贷款
哥哥目前薪资固定22K
我则是在学中无任何薪水
当天开庭时父亲强调自己分居时有意愿探视我和哥哥
但受到母亲娘家家人阻挡也无法给予扶养费用
我方则是强调
共同生活时父亲无工作根本无法扶养
分居与离婚后也未收到任何扶养费用
也有请证人(母亲的弟弟)出来证实
法院裁定的部分:
一、声请人主张
我父亲向相对人(我和我哥哥)请求扶养费
他主张和我母亲离婚前(~88年)共同生活的那段时间对相对人有扶养
因为我们对他还有扶养义务而使得他无法申请低收入户补助
向我们请求给付扶养费伊人各7500元。
二、相对人辩称
据我母亲所述我父亲75至79年有分居一段时间
于79年复合并生下我,再于86年诉请离婚
复合这段时间我父亲几无负担扶养费
我母亲须向亲友借钱才能过日子(证人:我舅舅)
学杂费等也都是均由我母亲独力支撑
离婚后母亲和我们三人并无要求任何费用
父亲也未曾主动给予扶养费亦未曾探视
依据民法1118-1第1、2项规定请求免除扶养义务
三、法院裁定我方胜诉
声请人自相对人2人自幼时未负担相对人之扶养费用
更未有照顾、扶养相对人之具体行为。
声请人在相对人成长过程之生活陪伴、教育照顾及提供教养费用均告缺席
对相对人生活不曾闻问或给予任何关怀更曾有家庭暴力之举
声请人既未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得不负扶养相对人义务
综合以上依1118-1免除声请人之扶养义务
而后父亲抗告上诉,理由为:
一、证人(我母亲和我母亲的弟弟)均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
证人有偏袒之弊端等,所述是否可信尚有疑问
二、抗告人与证人(我母亲)离婚前每月均付两万元家庭生活费
(这部分我不知道他握有什么证据,还是什么证据都没有)
三、证人(我母亲)与抗告人离婚后即带离相对人,行踪成谜
抗告人欲尽其抚养义务却不知道相对人之下落
抗告人多次至证人(我母亲)之娘家拜访却都落得徒劳无功
综合以上可知抗告人并非不愿意扶养相对人
而是相对人行踪不明而无法扶养,足认抗告人有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关于第一点我母亲娘家给予我母亲金钱的部分并没有单据证明
但我父亲几乎没有工作是事实,于调解阶段也有请法院调查他的收入
没有收入的话何来金钱扶养我们?
或许他也可以说明是有亲戚给予金钱上的协助
但他是好几年的时间都没在工作
金钱上的援助也不可能每月2万(还不包含他自己)
持续七年(79-86年)之久,故第二点不成立
第三点的部分是因他有家暴事实
我们不愿意让他知道住处来骚扰
而且如果真的有心给钱也可请母亲娘家人代为转交
今天收到确定开调查庭的通知
到这边我想问各位版大几个问题:
一、理由书第一点里提及我舅舅的部分
再次开庭时是否需要再次出庭说明?
二、关于理由书第二点我们再次出庭时
是否可以请法官调查我们和父亲共同生活79-86年的收入?
三、通知上并无说明要缴交答辩状
但查询相关文章时有看到一些版大提出需要准备答辩状
再次出庭时是否得像初次出庭时交上答辩状呢?
还望各位版大们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