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甲杀某乙
杀了四次,但乙都没死亡
是否以四次杀人未遂计算?
但如果以四次杀人未遂计算,刑度似乎反而会比一次既遂还要高
(因为不可能对同一个人既遂两次,但未遂可以无限次)
这样不违反比例原则吗?
有可能造成多次未遂的刑责,反而比第一次就既遂还要高?
另外如果第五次成功
未遂和既遂要合并算吗?
变成四次未遂+一次既遂,合并计算,还是只算既遂?
数行为也不是想像竞合,但是被害者从头到尾都是同一个人
同一次杀人,捅四刀没死,是自然的行为单数/接续犯(参照林钰雄的《新刑法总则》一书,只论一个杀人未遂罪。今天杀一次没死,明天再杀一次没死,不能论以接续犯,因为生命法益是高度个人专属性法益。我想到的理由是这样子,大家可再讨论看看。但我刚翻一下教科书,提到高度个人专属性法益是在有复数个被害人的案例。像郑捷在捷运车厢上在数分钟内杀了许多人,不能论以接续犯,而是数罪并罚。但如果有人在捷运车厢在数分钟内扒走了好几个人的皮夹,则可论以窃盗罪的接续犯。
是吗? 这不会是单一犯意 应该也不会是单一法益受损..A闯入B家 偷了B家三样东西=>这可以说是接续犯但是A闯入B家偷窃完再闯入C家偷窃 这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在车厢上连续偷窃成立接续行为,论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苟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单一之犯意,以数个举动接续进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时间、空间上有密切关系,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实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于此情形,即得依接续犯论以包括之一罪。否则,如系分别起意,则仍依数罪并合处罚,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一)。争点就在扒手于车厢里偷皮夹是单一犯意,还是分别起意了?
是啊 通常来讲扒窃应该都是扒完一个然后找下一个目标我会比较偏向犯意是分别起意...
吸毒也想吸一辈子,最高院决议也没采接续犯用客观论主观,主观是司法官决定,被告跟他不一样,叫毫无悔意
如果要这么解释犯罪故意的话,不会有犯罪成立接续犯了。
吸毒我记得是用集合犯的概念不过那是学说看法 实务是一罪一罚
吸毒的实务见解是一罪一罚无误,但我觉得应该要适用集合犯的概念,因为吸毒有成瘾性。吸毒犯会一犯再犯的原因就是成瘾性,不然也不会造成这么多的社会问题了。
怎不会有接续犯,连续打你四拳,再送肘击,标准接续犯我们不会说这个是五个行为
那我也可以说他是有五个犯罪故意……自然的行为单数这种概念本就是法学家们为了弄出竞合论这类理论,把并非真正的行为单数去说成是自然的行为单数。最好一个人只有单一意思支配就能挥出四拳再送一个肘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