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5年1月于台北车站受到路边推销,
推销买了一套日文光盘,
当时需要有证件影本,但我那时候只有准考证(高中正要考大学,17岁)
身上也没有钱,推销员自掏腰包说替我付订金并印了准考证完成交易。
后来回去家人反对,要我把东西退回去,我以寄送的方式退回,但现在已完全无任何证明
我有退回...(当时我好像直接寄商品,内无任何注记,似乎也不是在七天内......)中间
收到存证信函及电话也只有口头告知有退货,对方说没有这个纪录...
昨天收到支付命令,要我支付光盘费用跟违约金,这边是会先提出异议申请,想请教各位
后续我还能够做什么处理呢?
谢谢大家花时间看完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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