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244条 诈害债权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6-04-23 12:02:11
民法244条规定: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课本整理出来
无偿行为的要件:
1. 有效法律行为
2. 需限于无资力
3. 不能有第三项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身分行为,结婚、抛弃继承等,即使有效、且因此陷于无资力,也不能撤销
关于"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这部分,课本举例说: 甲向乙买一笔土地
,尚未办理移转登记,乙将该笔土地赠与丙,如乙未因而陷于无资力,其财产尚足以
赔偿对甲债务不履行之损害时,甲不得撤销乙丙之赠与行为。
请问课本为什么这边会提到无资力的问题呢?因为就法条的意思来解,不论有没有因此
陷于无资力,应该都不能撤销。
感谢各位前辈指教!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4-23 23:17:00
我想你应该是认为那段话看起来是因为有资力所以不能撤销,好像无资力就能撤销一样,但是他是给付特定物啊,不是依照三项不适用前两项吗?你想的没错,所以相信自己的判断,尽信书,不如无书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6-04-24 15:27:00
了解,我是想看看前辈们有没有其他实务上的资料或是大法官解释
作者: ricewin (小米)   2016-04-25 21:12:00
撤销诈害债权的目的是要保障所有债权人,不是特定物债权人如果仅是特定物债权人,因为民法不禁止一物二卖(赠与),所以纵使乙将房子送给丙,在乙的财产仍足以cover损害赔偿时不得撤销。但如果乙的财产只有那栋房子,他送出去了,陷于无资力,此时损害赔偿没着落,甲始得撤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