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6-04-23 12:02:11民法244条规定: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课本整理出来
无偿行为的要件:
1. 有效法律行为
2. 需限于无资力
3. 不能有第三项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身分行为,结婚、抛弃继承等,即使有效、且因此陷于无资力,也不能撤销
关于"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这部分,课本举例说: 甲向乙买一笔土地
,尚未办理移转登记,乙将该笔土地赠与丙,如乙未因而陷于无资力,其财产尚足以
赔偿对甲债务不履行之损害时,甲不得撤销乙丙之赠与行为。
请问课本为什么这边会提到无资力的问题呢?因为就法条的意思来解,不论有没有因此
陷于无资力,应该都不能撤销。
感谢各位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