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问些有关强制执行的细节问题
债务人欠我50万,我现在有支付命令和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已去国税局查询
债务人的财产,有2笔土地和2栋房子,也去地政事务所申请誊本,准备要进入强制执行的
程序,打算直接扣押他土地跟房子:
Q1.有关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目前知道是千分之8,但想请问这千分之8是指诉讼标的的金
额吗?比如说标的金额是50万,算出来是4000元,但执行费用是在规定的5000元以下,我
是否就不需要缴纳了?
Q2.要执行查封不动产时,要债权人前去引导,但我知道有间房子目前租给机车行做生意
,请问针对此情况我需要在查封前做什么动作呢?
Q3.因为有一笔土地跟房子是在新竹市,另一笔土地跟房子是在新竹县,如果我都要进行
强制执行,是否要跑2个法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