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饲料管理法是否明定饲料为正面表列?

楼主: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级潜水伕)   2016-04-15 17:35:20
关于饲料管理的部分小的有点疑问
农委会的网站Q&A说:
(一)依饲料管理法第3条第1项规定略以:
“本法所称饲料,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营养或促进健康成长之食料,…”
及第3条之1第1项规定:
“本法所称饲料添加物,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为提高饲料效用,保持饲料品质,
促进家畜、家禽、水产动物发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
添加于饲料且不含药品之非营养性物质”,
故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之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均改采“正面表列”方式,
即经本会公告之物质才可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未表列之物质则不得使用。
来源: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3723&print=1
饲料管理法第3条:
本法所称饲料,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营
养或促进健康成长之食料,其类别如下:
一、植物性饲料: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二、动物性饲料:动物、动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三、补助饲料:矿物质、维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
四、配合饲料:两种以上之饲料调配制成品。
前项饲料因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质差异,有检验之必
要者,其详细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也就是说要件是:
1.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2. 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营养或促进健康成长之食料
这样不在公告之列的食料为什么是"不可以用",而不是"不适用本法" ?
好像要加上 "非前述饲料(添加剂)不得用于 @#$%^...." 才是正面表列对吗?
※ 编辑: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17:36:15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4-15 18:20:00
这条等于是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农委会)可以规定什么是能做饲料的东西 而什么不行啊而为什么不可以用 那是第20条规定如果使用非饲料或是非饲料添加物的话 是被禁止的不是第三条禁止的
楼主: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级潜水伕)   2016-04-15 20:50:00
原来如此,非常谢谢 KKyosuke 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4-15 21:26:00
第四款不是的话就不能当饲料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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