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死亡,甲有妻某乙,子某丙与某丁。
某丙是教师,依法本即可向教育单位领取专款专用的丧葬补助。据悉某丙也这么请领了。
但习俗上,甲的亲朋好友分别向乙、丙、丁(甚至领取人标明乙、丁,并不是给某丙)
分别致送奠仪。
乙、丁原先即信任丙声称的主办丧事,自己收到的奠仪现金信封,皆交给丙(但可惜
交付的动作当然没录影存证)。
后来丧礼结束后,发现丙涉嫌侵吞甲的遗产且据不将到手的甲的遗产提出依法分配。
所以乙丁预备向丙提起民事分割遗产之诉。
现在想请教,假设奠仪金额本来就小于丙向学校人事主计单位依法请领的丧葬补助。
换言之就算不需奠仪,丙主办的丧礼费用也有公款支应。据悉丧礼花费约数十万元。
因此,乙丁向丙提起的民事分割遗产之诉,
诉讼声明的标的金额的的“范围”,依法可以将“奠仪”也要求纳入平均三人分配吗?
并可否请法官令丙交出当初的登录奠仪名册,以免丙厚脸皮鬼扯奠仪一共只收到300元、
乙、丁要分就来各分100元的信口雌黄?(丙若借口名册遗失,那再请原告律师看怎么对应
)。
谢谢说明...